刹车失灵车主提醒不要跳车 乘客仍跳车死亡

2013-12-23 11:43 来源:河南法制报

男子刹车失灵回头喊不要跳 乘客仍跳车死亡

刹车失灵回头喊不要跳 乘客仍跳车死亡

  2013年7月26日17时许,姚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营运客车,沿灵宝市故县镇至汉山景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故县秦岭金矿厂西门下坡处时,车辆突然失控,刹车失灵,当发现刹车失灵时,姚某立即对乘车人说“不要跳”。说完数秒后,乘车人彭某、宋某跳下了车,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乘车人彭某、彭某某受轻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查,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另经车辆技术鉴定,姚某所驾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前轮制动器外侧摩擦片脱落,制动分泵活塞脱出,制动液严重泄漏,车辆制动失效致车辆失控。

  分歧

  本案在公诉阶段,经讨论公诉人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彭某、宋某跳车属自己主观判断错误,因为车上没有跳车的人,只因车辆在路旁侧翻,受到点轻伤。另外,当宋某和彭某跳车前,驾驶人姚某已经吆喝“不要跳”,姚某尽到了责任,应该免除责任。宋某的跳车行为是他自己的判断失误导致,对跳车行为具有一定的故意,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姚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也及时采取了措施制止危险的发生。因此,宋某的跳车行为造成其死亡的后果与姚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驾驶人姚某上山前明知车辆缺乏

  刹车油也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查。事故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前轮制动器外侧摩擦片脱落,制动分泵活塞脱出,制动液严重泄漏,车辆制动失效致车辆失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此,姚某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姚某虽然在车辆失控过程中对乘车人喊“不要跳”,但其只是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乘车人宋某、彭某的跳车行为应是结合特殊的路段采取的一种避险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宋某、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刑事责任;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最终,公诉机关以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因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的规定,交通肇事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对不特定对象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造成威胁。交通肇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故意,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后果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的立案标准。

  法院最终以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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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卢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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