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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热线:举证责任应该由商家承担
  • 2015年01月20日 12:08

  •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一台电冰箱,一个月后出现故障,售后检测后说系“人为原因”造成,可李先生认为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面对质量纠纷,商家说:你去鉴定吧!商家的一句话让消费者李先生既气愤又无奈!

  该案例中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商家承担!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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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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