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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亮点二:缺陷商品须召回
  • 2015年02月27日 12:41

  • 来源:映象网-经济广播

  《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提醒】服务有缺陷也应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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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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