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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供地,免征房产、土地税…… 我省民办教育将迎来“政策福利”
  • 2018年02月28日 12:49

  •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 (见习记者 陈伟然)为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多元化健康发展,我省近日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出台多项支持措施。

  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意见》中要求,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要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税费优惠激励民办教育

  《意见》中指出,民办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

  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

  《意见》中表示,我省将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并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 助学或者办学的,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 才支持。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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