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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公司研究出药材根茎挖掘机被模仿 法院进车间以案说法
  • 2017年04月06日 16:50

  • 来源:映象网

两台相仿的根茎挖掘机

  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文/图)新乡一家公司研究出药材根茎挖掘机,极大提高了药材靠手工收割的效率,当该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却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存在,经调查,侵权的公司正是以前公司聘用的技术员创办的新的公司。

  4月6日,河南省高院知识审判庭巡回法庭在新乡车间内,开庭二审此案,以案说法做普法宣传。

  以案普法 法庭开到了生产车间

  4月6日上午,在生产车间内,摆放着两台颜色不同,形状、功能相似的两台药材根茎挖掘机,河南省知识审判庭巡回法庭也就在这两台机器旁边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判庭选择在生产车间,那么一件专利纠纷案件,为何法院如此重视。

  对此,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院进企业审判,以案说法可以做到普法的宣传,此外,由于专利产品较重较大,运输不便,把审判庭开到生产车间则会更加便民。

庭审现场

  双方激烈辩论 主要涉及3个焦点问题

  一审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案件的原审原告公司主要生产花生收货机、联合式药材挖掘机、甘草挖掘机等设备,用于花生、板蓝根、柴胡、牡丹等药材的挖掘收割。该公司诉称,其公司经过反复试验,成功研制出的专利产品获准批量生产,相关发明还曾在央视《我爱发明》栏目播出。

  但原告公司在取得良好市场的同时,发现了侵犯其专利的产品存在。该公司原技术人员张彦辉离职后与他人成立了新的公司,主要仿制原告产品,并使用了其4项专利技术。

  2016年8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稿告公司专利技术的产品,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对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公司胜诉。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针对公司的产品有没有构成侵权进行了激烈辩论。最终双方的争议焦点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针对原告公司原法人朱劲澎的两个专利,原告公司作为原告主体是否合适。其次,被告公司是否侵害了一审判决判定的三个专利权。最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案件在进行2个小时的审判后休庭,择日宣判。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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