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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物业管理条例迎来二审 修改近百处
  • 2017年07月24日 15:42

  •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快讯(记者 王邵怡)7月24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备受瞩目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迎来二审。

  3个多月来,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600余条,对修订草案进行了10多次研究,六易其稿,修改近百处。

  对“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物业管理”虽然总被挂在嘴边,但物业管理的概念究竟怎么界定,一直众说纷纭,修订草案中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明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实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的原则,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权益义务责任相一致、业主自我管理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有望融合互联网

  在修订草案“总则”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还要加快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探索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面临的困境或有办法解决

  成立难、开会难、履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业主的“三座大山”。省人大通过调研,发现在已成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中,情况比较复杂,问题也比较多。

  此次,修订草案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此外,还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业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禁止行为

  长期以来,小区内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提出要切实加以规范。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17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堆放杂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违反规定停当车辆、饲养动物等。

  电梯安全问题引起重视

  随着高层住宅的普及,电梯的运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反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电梯运行不正常,一些小区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张贴电梯使用常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六种紧急情况物业可先垫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缴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但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简化程序,方便业主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常合理使用。同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二是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是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业主公示。

  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给予处分。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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