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新车投保、旧车理赔”说NO!

2014-11-21 10:19    来源:中原经济网

  2007年8月1日,李某购买了一辆北方奔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1年7月25日,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为: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6万元,所承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36万,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

  2012年4月23日16点,李某驾驶该车时因倒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后因车辆损失严重丧失修理价值,李某将其卖给了修理厂。

  事故当天,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经定损认定:车辆的修复金额已超出实际价值,全损价值178560元,整备质量12870千克,每千克扣残2.8元,合计扣残36036元,合计赔付保险金为142524元。

  李某认为保险公司赔付额过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36万元及利息。

  结果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李某保险金323964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李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投保时双方认可保险车辆价值为36万元,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公司依据该价值计收保险费和确定保险金额。后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损,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且李某所投车辆损失险为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后,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归保险公司所有。但李某已将保险车辆处理,致车辆残值无法评估,此时应以保险公司认定的36036元为据,该残值应在保险金中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王慧娟 通讯员王莉超)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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