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 广播影视征6%

2013-05-29 08:3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全国“7+1”行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终于明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7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有税务系统人士指出,此次全国试点的税收政策与之前相比,在差额政策和抵扣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

  《通知》还显示,新纳入的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税率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前期试点政策规定同期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通知》还明确了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对于此前业界担忧并呼吁对已有文件进行清理,避免产生文件过多不利执行的问题,财政部表示,《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此前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明确,今年“营改增”改革将扩大试点,其中之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从国务院敲定“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容至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文件,为各地税务部门预留的时间仅2个多月,也有税务官员表示预留时间太紧张,涉及国地税交接工作,短期的工作强度很大。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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