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体系

2013-08-15 09: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导读: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近期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署名文章中明确指出,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同时提出,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仍存不相适应之处。

    针对投资者保护制定的专项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

    下一步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将进一步向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倾斜,着力强化证券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者权益保护应该从其参与资本市场伊始,在制度设计、权益维护、监管执法、司法救济、赔偿机制等方面须悉数明确或制定相关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正在拟定过程中。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近期在系统梳理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情况及相关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实施效果等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系统性建构意见。

    除将针对投资者保护工作出台专项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规则之外,有关部门还拟在现有基础上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以及投资者教育、权力、维权、赔偿、司法救济等做出统筹安排。

    统筹安排投保工作势在必行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近期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署名文章中明确指出,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同时提出,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仍存不相适应之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也在例行发布会上透露,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门政策是证监会近期的重点工作之一。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投资者保护制定的专项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

    资深专家表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在监管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均有体现。

    但目前专项投资者保护立法尚属空白,也没有规范投资者保护的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对现行制度规则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出台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法规,从基本法、部门规章、配套规则等各个层面做出系统性安排。

    这位专家说,在法规、制度的建设上,除了出台专项部门规章外,还应当考虑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纳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明确各主体进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进一步加强各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

    市场主体投保责任须强化

    “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境外市场经验表明,除了监管保护以外,还需要包括自律保护、市场主体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司法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组织体系安排。”某中型券商负责人表示,这其中,包括券商、基金、期货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应当成为投资者保护的首个关卡。

    前述专家提出,我国各市场主体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投保意识较为淡漠的问题,没有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投保工作,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各项规定的框架内,主要是在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中开展投资和教育工作,履行投保工作的义务较为有限。

    具体而言,建议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主动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使投资者能够“找得着、看得懂”;中介机构则应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性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做实客户分类与产品分类的对接,并将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渗透进服务客户的各个环节。

    据了解,下一步,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将进一步向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倾斜,着力强化证券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则将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的评估,监督、检查等职能。

    权益保护须贯穿投资者参与市场全过程

    此外,业内专家还认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应该从其参与资本市场伊始,在制度设计、权益维护、监管执法、司法救济、赔偿机制等方面须悉数明确或制定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保护工作应该贯穿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整个过程。

    投资者保护须首先明确投资者有哪些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投资者保护需要投资者自身学会理性投资、文明投资、科学投资的基本理念,弘扬股权文化离不开投资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分红权、参与决策权、诉讼权、监督权等。

    例如,就知情权而言,监管部门近年来着重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力度,加强非财务信息、个性化和多样化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便于阅读。

    对此,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大的保护工作就是加强信息披露,明确信息披露内容、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确保信息披露及时。

    同时,曹凤岐建议,要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只要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相关分红情况,就必须履行责任,对于无法实现的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进而落实投资者分红权。此外,也要保障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上市公司了解,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投资者有着诸多权利,然而,由于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凸显了一句“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教育理念的不足,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欺诈之苦。

    曹凤岐认为,除了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外,还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工作人员的教育,拓宽投资者教育范围。

    专家建议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交易结构,迫切需要探索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刘俊海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在新一轮《证券法》修改中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这样有助于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环境,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尽管个人投资者构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力军,但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时有发生,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仍显薄弱。

    对此,刘俊海认为,为加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议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启动《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出台《国务院关于保护好中小投资者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透露,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着手《证券法》修改前的准备工作,汇总梳理社会各方意见。

    对此,刘俊海表示,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专章中明确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分红权、监督权、诉讼权、索赔权等,建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与此同时,刘俊海建议,尽快建立中国投资者协会,一方面可以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指导,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另一方面,可以代为投资者维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好投资指导和化解投资纠纷解决的职能。

    刘俊海表示,监管部门在法律规章等层面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措施,凸显了监管部门的决心和勇气,也凸显了监管思路的转变:由注重资本市场发展向注重市场规范转变、由注重资本市场效率向注重市场公平转变、由注重资本市场融资向注重市场投融资并重转变。

    原标题:投资者保护工作进入“顶层设计”

   (马婧妤 郭玉志)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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