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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郑州“房本之争”出乎意料 方便百姓是根本

时处“不动产时代”,原本已“退居二线”的房本儿在郑州却成了“抢手货”。各自都要收取“房本”原件,郑州房管、国土两部门让市民“蒙圈了”:房本就一个,我到底该给谁?

  时处“不动产时代”,原本已“退居二线”的房本儿在郑州却成了“抢手货”。各自都要收取“房本”原件,郑州房管、国土两部门让市民“蒙圈了”:房本就一个,我到底该给谁?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此事已引起郑州市政府的关注。对此,本报也已于8月30日下午向郑州市法制办发送了采访函,希望对此事的最新进展进行了解。

  那么,对于这次“房本之争”,法律界人士以及研究公共管理领域的学者有着怎样的看法?大河报记者昨日对此事再次进行了追访。

  律师 

  观点不尽相同,但都强调要“方便百姓” 

  据知情人士透露,两部门的“房本之争”已引起郑州市政府的关注。市政府两次召集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会上,市政府相关领导责成相关单位拿出解决“房本之争”的具体意见。对此,本报也于8月30日下午向郑州市法制办发送了采访函,希望了解此事的最新进展。

  结合在采访中市民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报向拟采访单位提出了相应的问题:

  1.为何房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认可?这个确认单,能否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凭证?

  2.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交易的老百姓提供老的房产证,可有的市民已经在交易环节把证件原件交给房管部门。面对这样的问题市民该怎么办?

  3.两个部门职责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有关部门一旦回应,本报将第一时间发出后续报道。

  对此,法律界人士怎么看?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军义说,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性质上是一部行政法规,从立法层级上来讲,《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房地产法》)都在其之上,目前郑州市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实际上是国土部门,登记部门遵守《条例》,但在交易上不能忽略《物权法》和《房地产法》。

  冯军义说,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同样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关键是行业内遵循的立法重点需要二者相互协调和衔接,希望相关部门都能够尽快沟通,从依据上来讲,双方都没有错,但给老百姓造成不便却是事实。

  而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果告诉记者,《房地产法》中,并没有规定在房屋交易中,房管部门必须收回房产证。房管部门负责的是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只要交易合法合规,就应当将房产证交还给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换取新的不动产证。

  对于房管局所称回收证件是为了防止“一房二卖”等侵权行为的说法,刘果表示,“作奸犯科自然由法律去惩处。”

  刘果说,“房本究竟该谁留存”从法律法规上看本无争议,市民的不便其实是衔接出现了问题。他建议上级单位尽快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流程再次进行明确梳理与划分,尽快、尽早、尽全力方便市民。

  学者 

  这种现象出乎意料 

  “这种现象的出现出乎意料。”看了本报关于郑州“房本之争”的报道,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宋向清“大感意外”。他表示,这不属于技术问题,不属于程序问题,也不属于制度问题,而是属于服务意识问题,理念问题。甚至不能排除权力争夺和利益分割问题。

  宋向清说,希望两部门的管理者能摒弃门户之见,加强合作,增进协调,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多些灵活性,“如此一来,这个问题便可顺利解决了。”

  外地

  以“确认单”替代房产证进行登记的行为曾被叫停

  大河报记者同时了解到,“凭交易确认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这一说法并非只有郑州存在。记者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获知,此前至少包括山东济南、湖南常德等地曾有报道,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需凭“交易确认单”。一些媒体在标题中也曾直接用“房屋登记发证将只认交易和产权确认书”等类似表述。

  “山东的相关部门曾因这个做法被国土资源部约谈,后专门下发通知叫停了这种办理流程。”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此前一些地方用交易确认单来替代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做法已被叫停。

  大河报记者昨日分别致电济南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常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上述说法进行确认。两地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目前在当地房本原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回。

  同时,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当地交易确认单虽然也存在,但房本的原件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收取。

  此外,济南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在济南已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二手房交易的网签、税费缴纳、登记等手续均可在一个办公地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