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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明匹配原则成摆设

2013-08-07 08:08: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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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但记者走访的几家银行虽然都在客户首次购买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问卷却是由理财经理代为操作。

  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在该办法试行一年多以后,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风险匹配原则的遵循情况如何呢?记者特意走访了位于北京市五道口附近的几家商业银行了解情况。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明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进行分级审核批准。但记者走访发现,大多数银行的理财产品宣传单中并未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和披露。

  《办法》还对不同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作了规定,比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方面却表示,起购金额并非绝对和风险挂钩,主要是和收益率挂钩,起购金额不同的产品的风险等级可能相同,但一般起购金额越高,收益率也就越高。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走过场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但记者走访的几家银行虽然都在客户首次购买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问卷却是由理财经理代为操作。

  其中一家银行理财经理在代记者填完评估问卷后,又在未让记者阅读题目的情况下,全权代记者填写了一份产品适合度评估,该适合度评估仅由6道单选题构成。

  匹配原则形同虚设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当记者询问购买风险评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是否会受限时,一位理财经理表示,可重新做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使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即可。此外,几乎所有理财经理均表示,若投资者在风险评估后依然执意要购买与自己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银行仍会出售,前提是投资者写下书面的风险确认书及免责书,以免除银行方面的责任。这种免责方式致使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严格落实风险匹配原则。

  专家提醒,银行理财产品毕竟不是存款,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是客户理财决策的关键。银行有义务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风险等级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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