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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过门”后不住婆家不接新郎电话 被要求还彩礼

高某与孙某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无奈之下,高某对孙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彩礼5.01万元,并返还“苹果”6S手机、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共价值19213元,共计返还69313元。

  高某与孙某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订婚当日高某给付孙某“见面礼”1.9万元及金戒指一枚,孙某返还高某1000元。2015年农历十月十二高某给孙某送去“彩礼”3万元,由孙某父亲孙某兴接收。同时为孙某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苹果”6S手机一部,共价值1.69万元。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高某与孙某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其间双方因未过实质夫妻生活而产生矛盾。孙某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

  六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回婆家居住,也不接丈夫高某电话。

  无奈之下,高某对孙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彩礼5.01万元,并返还“苹果”6S手机、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共价值19213元,共计返还69313元。近日,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案件。

  结果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返还按农村风

  俗给付的彩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见面礼”1.8万元,“彩礼”3万元,金项链、金手镯价值1.2万元,以上财物6万元属彩礼范畴。但金戒指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价值,不予支持。手机、上车礼属于原告为增进与被告的感情而赠与被告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对原告该部分诉求不予保护。被告孙某举行婚礼仪式时带去的陪嫁物品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该部分物品应予折抵。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孙某兴返还原告高某3万元。

  (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姚晓芹 王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