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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举报环境污染最高奖5万元 三种方式可举报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正在进行,也需要每一个群众的积极参与,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可第一时间举报,一旦核实将获取一定的奖励。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正在进行,也需要每一个群众的积极参与,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可第一时间举报,一旦核实将获取一定的奖励。《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即将在12月1日执行,根据举报污染性质不同,奖项从500元至50000元不等,其中发现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且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将获得5万元奖励。

  [举报方式]三种方式可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记住12369这个号码

  根据办法,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均在奖励范围之内。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登录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nep.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快递、挂号邮寄或到省环保厅信访办举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有奖举报

  1

  举报建成区锅炉污染、扬尘污染,核实后可获500元奖励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根据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垃圾、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有奖举报

  2

  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核实后奖励1000元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及采用“坑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有奖举报

  3

  私设暗管排污、篡改监测数据核实后奖励2000元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有奖举报

  4

  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将获得最高奖励50000元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规则]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接到领奖通知15个工作日内可领奖

  根据办法,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

  举报到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污染案件,应第一时间批转到相关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到省环境保护部门,对于规定时限内未反馈以及同一事件被举报两次以上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由查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人从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规定]泄露举报人情况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特别强调,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不在举报奖励之列。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经查证属故意谎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每季度将汇总全省举报奖励案件数量和奖励金额,并进行网上公开。(记者 刘瑞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