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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被要证明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

张女士说,她2009年曾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女孩归她抚养。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裁决,同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

  申办结婚证本是件简单的事,但对张女士来说却并不容易。因她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才可登记。

  当事人

  想结婚被证明难住 须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

  张女士生于1981年,从小被人抱养,养父母是西安城南一所高校的老师。后来,养父母离婚,她七八岁时被送给保姆家的甘肃亲戚。18岁时,她从甘肃回到西安,在火车站摆摊卖凉皮谋生,后与山阳男子曹某同居,生育一儿一女。期间把户口迁到山阳,虽然两人并未结婚登记,但户口簿上标注为“夫妻”,婚姻状态为“已婚”。后来因性格不合,两人2006年分手。

  张女士说,2007年她认识现任男友——山东新泰市男子王某。两人一起生活至今,又生育了两个孩子,但一直未登记。“我们一起到山东新泰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说,我必须拿出法院的证明,证明我和前任同居关系已解除,并更改户口簿上的‘已婚’及夫妻关系的信息才可以。”

  张女士说,她2009年曾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令女孩归她抚养。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各自的实际状况,判决女孩跟随张女士生活”。

  2016年1月18日,张女士再次到山东新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依然被拒。

  山东民政部门

  属事实婚姻 解除关系须到法院起诉

  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位负责人昨日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两人并未结婚登记,却将女方户口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并登记为“夫妻”;此外两人已生孩子,属于事实婚姻,要解决这种关系必须要到法院起诉。若现在给他们登记结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该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张女士要办结婚登记,必须做两件事: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改户口簿上的“已婚”为“未婚”。这都是当时没结婚登记带来的一连串问题。

  陕西民政部门

  起诉到法院没必要 户口簿信息需变更

  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昨日表示,张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在山阳登记,也可以在山东登记,但户口簿信息必须变更。因为婚姻登记时候需要户口簿、身份证。通过户口簿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判断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

  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裁决,同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而判决书上关于“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表述就足以说明问题,不应提出证明要求,让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同居关系更不必要。但是户口簿上的信息肯定要变更,可变更户口簿信息或将户口迁出。

  律师观点

  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 法院不会受理

  陕西百旺律师事务所王苏认为,1994年以后就再没“事实婚姻”的概念,所以该女士想和任何单身男士登记结婚都没有障碍。若要证明的话,可让民政部门出具一个没有婚姻登记的证明。

  陕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涉及财产、子女抚养权才会受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同居关系是不需要专门起诉解除的。而户籍登记的公民身份信息,关于婚姻、学历、血型等信息的记载都来源于间接证据,法律效力并没有直接证据效力高。也就是说,关于户籍登记的婚姻信息,没有法院判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律效力高。如果有冲突,应以效力高的为准。就本案而言,婚姻登记机关应该给张女士进行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