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郑州中院出台《关于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这些民间借贷知识你要知道,借出去钱不问用途,小心打水漂,不正当男女关系破裂,双方的“约定”和欠条都无效 同样不受保护的,还有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

 

  承诺给的“分手费”,能向法院起诉索取吗?把钱借给别人搞非法集资,受法律保护吗?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开始施行。昨天,根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于上述问题,《办法》都有所涉及。

  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定

  实际上,在9月1日,《规定》已正式施行,而《办法》就是在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昨天上午,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和郑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对《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郭晓堃说,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为切实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民间借贷当事人有效规避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净化借贷环境,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制定《办法》还结合了审判实践。

  赵洪印说,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而且不是以拆借资金为常业,也应当算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破裂,以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而出具的借据、“找关系、托人情”支出的费用、赌债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

  “找关系、托人情”支出的费用、赌债不受保护容易理解,而“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破裂,以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而出具的借据”实际上是为社会热议的“分手费”作出了明确说明。

  照此规定,不正当男女关系破裂时,双方达成的所谓“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约定并不受法律认可,双方打下的欠条也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砍头息”是出借人在出借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部分被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用合同“包装”借贷行不通

  想用“买卖合同”为借出的资金加一个“保险”,可能要吃哑巴亏。

  《办法》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法院仍按民间借贷审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案例: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为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这种约定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要对非法集资保持警惕

  赵洪印说,借款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非法集资利息高,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谁拿来的钱它都要吸收,提醒大家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要保持警惕,理性理财,不贪图高息。”

  案例: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说法: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为民间借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仅有借条可能会败诉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都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赵洪印提醒,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借款时一定不要好面子、图省事,一定要签署合同、协议。”

  案例:钱某诉称,2014年王某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不催款会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法律保护。这点提醒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与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借钱出去要问清用途

  赵洪印说,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除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外,还规定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案例: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