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企倒闭了,国企高管换个地方继续当领导”的现象,今后在河南将一去不复返。昨天,记者从省纪委获悉,《河南省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我省将对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进行追究,即便国企高管调离、退休也要追究责任。

  如果国企高管连续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除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同时还要给予“禁入限制”,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或者担任国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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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损失河南要追责

  昨天,记者从省纪委获悉,根据河南出台的“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南将对省管企业管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人为因素)下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新规,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该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这意味着全省国企将逐步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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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高管或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

  新规规定,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是责任追究的重点。其中包括违规拆借资金或违规融资借贷;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采购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企业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出租或者发包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三类:一是经济处罚,扣发薪金,追回奖励等;二是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三是禁入限制,指1到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或者担任国企负责人。

  记者从省政府国资委了解到,如果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该高管“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所谓“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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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调离岗位也要追究责任

  有人问,国企负责人都调离岗位了,不在原来企业了,如何实行责任追究?记者从省政府国资委了解到,对于调离省管企业但仍在其他国家出资企业工作的,将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记者王磊实习生闫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