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新民接受记者采访

  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新民接受记者采访

  映象网讯(记者 南乐天/文 段晋哲/图)“国家设立宪法日,主要是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力度,树立宪法的权威,让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12月3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前一天,河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新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我们首先要明确宪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宪法赋予的,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同宪法相违背、相抵触。”王新民说,自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河南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一直非常重视。

  据了解,从1980年开始立法工作至今,河南省人大制定了180多部地方性法规,方法决议决定200多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方面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维护宪法尊严,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上都加大了力度。

  “首先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领域做好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违反宪法与宪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撤销,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另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和两院监督,凡是有违反宪法的行为依法纠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王新民说。

  此外,他还透露,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全会精神,我省将逐步赋予地市地方立法权。

  “未来我省除了漯河市(因为未设区不符合条件),所有地市都将拥有地方立法权。而不仅是郑州、洛阳两个较大市享有立法权。”王新民说。

   新闻链接 

  “较大的市”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广义上则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较大的市”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提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展了此前只有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才拥有的地方立法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界定和审批标准。

  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只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相应规定。

  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我省洛阳市在1984年12月15日获批成为第一批“较大的市”。在河南,目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郑州和洛阳两市。

  值得一提的是,“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