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政府正式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出台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会不会出现“一劳永逸”现象?7月5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新闻通气会上给出了权威解读。□东方今报记者 章衡

  《通知》出台有何背景

  约45%的公租房申请者愿选货币化补贴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和住房保障处处长潘巍介绍,《通知》起草前,郑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市内五区和高新、郑东7个辖区共计700户家庭或个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约有45%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愿意选择货币化补贴保障。

  为此,郑州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变调整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举”相关政策制定纳入工作计划。

  2015年8月,郑州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起草完成了《通知(代拟稿)》。2016年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开征求了市内五区、四个管委会及相关局委的意见建议,同时借鉴吸收了外地市的有关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对《通知》有关内容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2016年5月30日,该《通知》经郑州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住房保障选择更多、效率更高

  减少了社区受理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016年3月,郑州市出台了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效完善和补充。同时,也进一步说明郑州市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等同于停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保障,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等同于弱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而是保障方式更活、保障选择更多、保障效率更高。

  该《通知》的出台,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在原来单一实物配租保障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货币化补贴”这一保障方式,这也是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可以简要概括为“四不一增,一优一简”:

  “四不”即《通知》保持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变,申请准入门槛不变,轮候供应方式不变,租金政策及标准不变。

  “一增”即调整增加“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这一新的保障方式。

  “一优”即“优化申请类别”,将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三个申请类别,优化调整为“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两个申请类别(本市户籍保障对象涵盖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刚毕业大学、失地农民等;外地户籍保障对象涵盖了“郑漂”一族、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等诸多社会群体。),将所有申请对象纳入统一的申请、审核、监督渠道和平台,以更好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全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简”即“简化认定程序”,《通知》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程序调整为家庭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复审,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相比原有政策,减少了社区受理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这两个申请审批环节。

  准入门槛只降不增

  哪些是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的涵盖对象

  郑州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要选择货币化补贴保障,均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

  申请对象的准入门槛只降不增

  《通知》出台后,对申请人在住房、收入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均保持不变,同时降低了本市常住户口和“郑州市居住证”时限,本市户籍取消了本市常住户口3年的限制,外地户籍取消了“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因此说,《通知》在准入门槛上保持了只降不增。

  申请对象的申请渠道更统一

  《通知》实施后,在申请渠道方面将不再区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及单位申请,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统一申请、审核、监督渠道,所有申请对象的认定程序均按照家庭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复审,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一些已获公租房资格的,也可以选货币化补贴 对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如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由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直接与申请人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如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由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对申请者审核更严格

  愿等配租者,轮候期间可享货币化补贴

  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对继续选择等待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放弃已获经适房购房资格的,选公租房如何认定?

  对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对变更申报和资格年审有何规定 一时变更申报。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二是资格年审。货币化补贴家庭在《发放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三是不定期抽查。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民政、街道等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及时处理。

  会不会出现“一劳永逸”现象?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及不定期抽查中发现的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补贴,退出保障资格。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