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等商业用房租不出去?可以改建后作为住房出租。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昨日,大河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明确,到2020年,河南省构筑住房租赁“三体系一机制”,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意见指出,将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其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与此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并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与以往不同的是,意见提出,将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鼓励新建租赁住房,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同时,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并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

  针对“商改租”可能涉及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而导致需要补交地价的问题,新政明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值得提醒的是,此次调整还搭配了强有力的政策扶持。意见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外,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在实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后仍有房源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提供租赁房源,打通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转化通道,充分利用公租房资源。 (记者 孙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