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只卖不租,开发商和业主发生纠纷该咋办

  郑州靠“约谈” 外省是重罚

  江苏曾出台法规:开发商只卖不租将被重罚,人防车位最多租3年

不少市民称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不合理。

  1月12日以来,《河南商报》持续关注了郑州市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的现象。报道刊发以来,众多市民反映,他们遇到类似情况,都觉得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抗争的结果还是屈服。

  对于众多居民反映的问题,郑州市相关部门是如何解决的?对于这一普遍现象,国内有没有完善解决的先例?

  【居民】

  “多方奔走后 可能还是解决不了”

  1月12日,《河南商报》报道了郑州市紫域云庭小区,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连日来,业主何先生一直奔走在维权的路上。

  何先生认为,开发商有两处违规:一是擅自更改地面42个停车位规划,建成了商店等;二是买卖属于人防工程的负二层停车位。“说是租赁20年赠送50年,其实和买卖同样性质。”他说。

  他们先是反映到办事处,办事处城管科表示,对于开发商违规建设的地面建筑,将责令限期拆除。

  他们又到郑州市规划局反映,规划局的回复是:地面上规划的确实是停车位,对于开发商违规建设问题,目前正在调查。而到郑州市房管局反映“强卖”停车位问题时,何先生说,房管局接待领导称,可联系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不配合,房管局暂停了他们的预售和网签。”

  虽然各个部门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解决问题,但是他担心,“忙到最后,停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可能还是解决不了”。

  【房管局】

  以“约谈”开发商为主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2013年,郑州亚星城市山水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经“心通桥”(郑州市网络行政全媒体平台)督办,房管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开发商的做法是,迅速大幅提高停车租赁价格。此后,类似情况多有发生,房管局的做法一般是“约谈”。

  2014年郑州市房管局曾出过一份公开回复,对地下停车位有关情况做出了说明。回复中提到,将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或是分期租赁给业主,这一做法在郑州乃至全国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其实质是租赁行为,由此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而按照物权法及《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

  “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多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可。”房管局方面表示,“但约谈不算行政行为,毕竟对方没有违规,没法提出强制要求。”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联系郑州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以公开回复为准。

  【人防办】

  人防工程面临确权难题

  按照物权法规定,一般由开发商建设的地下空间,产权属于开发商,可卖、可租;而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目前法律上并没有确权,目前郑州市的地下停车空间,有一部分属于人防工程。对于这一部分,开发商能否“一租70年”?

  对于河南商报记者的采访,郑州市人防办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称,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的权利归属必须由法律确定,郑州在这方面虽然也做了些探索,但无权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做出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截至目前,郑州市辖区内所有的人防工程均没有办理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建设单位的、业主的,法律上没有明确。

  回复称,既然人防工程没有进行确权登记,大家说的“售卖”就不存在所有权的交割,所以不是售卖行为。对于这种“售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没有列举对这一行为的禁止性或者处罚性条款。

  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到底归谁,只能由法律确定。目前,这个问题只能期待通过国家立法解决。

  河南商报记者在走访中,也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表达了无奈。有工作人员说,他们经常接到居民的类似投诉,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依照民法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就导致政府作为上无法可依,但是在开发商方面,“没有说不让这么干,就可以这么干”。也有不少公务员表示:“不光是业主困扰,我们也困扰,我们也是业主,也遇到这个问题。 ”

  【江苏】

  通过本地立法 解决停车位“只售不租”

  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最大亮点就是,“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对于小区的那些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条例》中指出,如果开发商坚持只售不租,将被处以10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如果被罚款之后依然不执行,那么主管部门可继续处罚,而不是只能进行一次性处罚。对此当地的解释是:“车位不是商品房,它只是小区的配套之一,其建设的初衷就是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如果开发商只售不租,显然与初衷相悖。”

  对于把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的,《条例》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这样就杜绝了一口气收取几十年租金的情况。“人防车位在法律上所有权不明,开发商就不应该卖。”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