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视力残疾电视求职成功 入职两月被要求离职
代理人展示李先生的残疾人证

  视力0.3的李先生在2012年参加某电视台的一档求职类节目,成功被某广告有限公司招录为“录音后期制作”。但在他工作时才被告知岗位调整成为视频,而后单位以李先生不能完成绩效为由要求其离职。

  后李先生以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该公司索赔,一审被驳后,李先生上诉。

  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

  庭前讲述

  电视招聘找到“好工作”

  今日开庭前,记者采访了李先生。如今他又找到了一份工作,昨晚九点多钟,他在下班途中电话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李先生说,他的眼睛残疾是因后天患病所致,目前视力仅有0.3左右,能看清局部的东西,但视野很受局限。虽然自身非常努力,但李先生说他的事业还是受到了眼疾的影响,“我有中医本科文凭,还在学校自修了录音专业,但我们视障人群得不到认可,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

  2012年,李先生经朋友推荐,参加了某电视台的求职节目。李先生说,当时正在找工作,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报了名。

  节目最后,两家单位给李先生留了灯,李先生选择其中一家,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录音职位与李先生的专业匹配,4500元的月薪也让他满意。

  入职后被“逼”调岗后离职

  李先生说,入职后,他才发现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幸运。原本招录时说好的录音职位,公司说“不缺人”,结果他被安排做了视频编辑。

  “我看不见怎么做啊?”李先生私下里向同事打听,才知道公司已一年多没招录过录音师,而且他的薪资由刚开始谈好的每月4500元骤减成1500元,李先生表示不满后,最终调成了2500元一个月。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试用期里,李先生没被安排任何工作,转正时,人力资源直接告诉他“可以离职了”,原因是李先生不能完成公司的绩效考核。

  李先生说,他没有进行劳动仲裁,而是直接以平等就业权被侵犯诉至法院。谈到这件事情,李先生坦言自己很受伤,“不是简单的一份工作问题,是我们视障人群不被接受,单位认为我们不能胜任工作,没能力,这件事情之后,我对招聘企业都开始不相信了……”

  单位回复

  李先生自己同意转做视频

  在向法院起诉后,李先生请求判令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该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并非公司故意不给李先生提供其所期待的岗位,而是早在录制职场节目前,公司就已将电视部的音频工作外包,由于参加招聘的是集团副总裁,她对此并不知情。

  公司在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告知此情况,并为其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如果他还愿意继续选择该公司,公司可为其提供其他适合的工作,如客服部;二是如果他不考虑除录音师以外的岗位,则公司可以推荐其到录制节目中为他留灯的第二家企业工作。

  但李先生表示不考虑与录音无关的工作,只想到该公司电视部工作,并称他的视力在白天或光线好时使用电脑和看书均没问题,工作中遇到的视障困难他也可以设法克服。在此情况下,双方经协商,才确定李先生的工作岗位为视频后期技术制作。

  李先生入职后,考虑到其视力情况,公司对其考勤不作要求。此外,还大幅降低了对其的考核标准。

  但即便这样,李先生在实习期内1个视频剪辑也没有完成,在李先生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经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侵犯李先生平等就业的人格权益,不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

  就业权受侵犯缺乏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将公司职位变动的实情告知李先生,此时,李先生享有自由选择与公司签约、变更原口头劳动协议岗位或拒绝签约的权利,而李先生最终选择签订了涉案劳动合同书。

  虽李先生主张自己是在无奈情形下签订,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该公司在可提供的岗位范围内对李先生进行了安排,而李先生也是在意思表达自由的情形下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对签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先生在公司已经放低考核标准的情形下,因未达本职岗位职业要求离职而主张平等就业权受损,以及其平等就业权遭侵犯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直击

  双方争辩谁该举证“受胁迫”

  今天上午10点,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李先生并未亲自到庭,两名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李先生转岗到辞职是自愿还是迫不得已,展开了争论。

  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公司方面则同意一审判决。该公司表示,李先生在公司所做的视频工作,是李先生执意选择的,不是公司强行安排的部门工作。因为对其视力的担忧,公司还考虑让李先生去客服部门工作,但李先生明确要求在电视部工作,李先生离职,完全是因为其不能胜任工作造成的。

  对于公司的说法,李先生表示,自己的岗位被调整以及到后期离职都是被迫做出的。

  “怎么证明这是被迫做出的?”法官询问,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应该由公司举证没有胁迫过李先生,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为了保住工作,很多时候都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答复的。

  律师:残疾人比普通劳动者更弱势

  单位开始聘用李先生,但此后又未安排合适的岗位让李先生走人,此举的目的是什么呢?作为李先生的代理人,王宇律师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其一,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很多大企业都被要求招聘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否则的话就要向国家缴纳残保金。不少单位在招聘残疾人的时候有此目的。

  调查发现,被告单位已经缴纳了残保金,因此,被告单位借招聘李先生而领取国家补助的可能性不大。

  其二,单位是否是借助电视节目进行自我炒作?王宇律师分析认为,通过电视节目招聘残疾人,在电视节目播出时可能确实会有一定的宣传效果,但事后发生单位被告的事情,会给单位带来更负面的影响,因此单位应该不是刻意炒作。

  其三,王宇律师认为这个案件体现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在劳动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单位本就处于强势地位;而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残疾人则更加弱势。

  王律师提到一个细节,李先生为了保住发挥听力专长的工作,向单位表示可以转岗进行电话接听,但遭到单位拒绝,但这个说法最终未被一审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