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留锁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当时洛阳当地还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吴留锁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此后,案件被裁定重审,重审之后吴留锁又被改判死缓。不过,一审和重审开庭之间,相隔了14年。这期间,他一直被羁押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看守所,案件也一直被搁置。

  如今,吴留锁已从最初被抓时的30岁青年,变成了61岁的老年人,经过一系列的减刑,他将于2024年刑满释放。如果不是因为超期羁押耽误的14年光景,他早已获得自由。在服刑期间,吴留锁坚持称自己与杀人案无关,并长期在监狱中给家人写信要求替他申冤。

  5月6日下午,吴留锁的律师王永杰和王常清将吴留锁在狱内新写的申诉书递交到了洛阳检察院控申部门。5月7日,洛阳检察院回应称其已接到申诉书,会将该申诉书转交专门的负责部门,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抗诉。

  案情

  现场脚印锁定杀人嫌疑犯

  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城关镇邑涧村8岁的男童王社利到田间割草时失踪。次日,家人发现王社利被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镰刀。家人随即向警方报案。

  当地警方进行调查后,当年30岁的男子吴留锁被列为重点怀疑对象。1984年9月28日,吴留锁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警方认定吴留锁作案的证据有两个,其一是杀人现场的脚印是吴留锁所留;其二是吴留锁有前科,曾因奸淫幼女罪被伊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由伊川县公安局形成于1984年8月2日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距离王社利尸体头部约30厘米处,还有两个不太明显的赤脚痕迹。该份勘察记录签名处写着,来自洛阳地区公安处的有李处长、元处长、泰科长、姚丙玉等8人;来自伊川县公安局的有莫延明、王世卿、许道文等5人。

  1984年9月21日,洛阳地区公安处、伊川县公安局联合出具《刑事技术鉴定书》,该检验结果显示:位于王社利头部东北15cm处的乳突纹,经对比发现,该乳突纹是吴留锁右脚掌内第一蹠骨处乳突纹所留。

  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84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吴留锁去地里割草遇到王社利,便将他骗至玉米地里,提出对其鸡奸,王社利不同意,吴留锁怕传出去坏了其名声,遂双手掐死了王社利,又用镰刀割断了王社利的颈部,致其当即死亡。

  1984年12月8日,吴留锁被洛阳地区中院认定为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当时当地还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判吴留锁死刑时,他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律师介绍,理由主要为,吴留锁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凶器上没有吴留锁的指纹;吴留锁在公安机关曾供述用手掐王社利的脖子,但是现场勘验记录上未提及尸体脖子有掐痕。因此,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洛阳地区中院重审。

  1986年,洛阳撤销地区建市,洛阳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对吴留锁提起公诉。后因没有新的证据,该公诉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没有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此案久拖未决。在此期间,吴留锁一直被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

  羁押14年后男子被改判死缓

  吴留锁的案件此后再有进展,是在1998年。当年10月8日,检察院重新对此案提起公诉。1998年11月12日,洛阳中院在伊川县法院开庭。庭上,当年44岁的吴留锁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根本没到过现场,也不会在现场留下脚印,他还称自己遭受电击、水杯打,其过去的有罪供述,均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

  吴留锁的律师石荣安为其作无罪辩护。他称,王社利被杀后的当晚便下了一场大雨,其脖子上、镰刀上均没指纹等任何证据,田里更不会留有脚印,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伊川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不可信。

  对此,伊川县公安局称,因有豆叶覆盖,现场遗留脚印才得以保存。

  1998年12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留锁因鸡奸幼童未遂而杀人灭口,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且其刑满释放不到3年为累犯,故不予采纳吴留锁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留锁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月23日,吴留锁通过伊川县看守所向河南高院提出上诉。1999年8月12日,河南高院刑事裁定维持了洛阳中院对吴留锁的死缓判决。不过,自重审启动至改判,警方和检方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此后,吴留锁被送往位于洛阳西北的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