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了有毒废水的罐车出现故障,在车主的催促下,司机维修时为图省事,竟将废水倒入河中,造成河流遭到严重污染,有关部门检测出倾倒的废水有毒有害。日前,市一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车主、司机分别被判刑1年6个月和1年3个月,并处罚金。据了解,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屈某系运输业从业人员,彭某系屈某雇佣的罐车驾驶 员。2012年8月2日,彭某驾驶屈某的罐车,向重庆某公司运送盐酸后,按照屈某的安排,将该公司23余吨废水装入罐车。后因罐车出现故障,屈某指示彭某 将车开到大足区进行修理,并想办法处理罐车里的废水。

  罐车修理期间,屈某多次电话联系彭某,询问废水是否已处理。

  当月6日晚,屈某以第二天要用车为由,再次催促彭某想办法处理废水。7日凌晨,彭某将罐车开到大足区某桥,将23余吨废水倾倒入桥下的河沟,并将情况报告给屈某。后经鉴定,彭某倾倒的废水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事后,相关部门花了大量的时间来善后处理。

  2012年8月21日,彭某被公安机关捉获。之后,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5月,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3余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审法院遂判处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屈某上诉。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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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