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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禁止以罚代刑

2014-04-21 16:3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大气雾霾、水质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近段时间以来,接连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把公众污染容忍度推上“临界点”,然而,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仍有一些部门为谋取眼前利益以罚代惩。

  为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4月21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核、法律适用、审判程序、法律监督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

  《意见》第1条即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同时强调,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审判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追究不力。

  另外,《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独罚金刑要特别慎重”,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表示,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案例】驻马店男子排放重金属污水 被判刑七个月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孙德生在西平县二郎乡小王庄村东所办的电镀厂随意将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坑池内,严重污染环境。

  经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和西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被告人孙德生在其电镀厂内随意排放的污水中所含重金属铁、锌、铬三项指标均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2013年11月18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孙德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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