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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0月1日起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09-26 18:4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阮海峰)9月26日,映象网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将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届时我省所有市场主体信息将通过网络公开并共享,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注册登记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示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周春艳介绍,《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式

  据了解,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条例》在大幅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周春艳表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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