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频遭投诉 记者采访被指闹事

2012-03-16 10:40 来源:东方今报

焦作瑞通频被投诉

  连日来,东方今报记者接到众多消费者的反映,其中对“汽车没买,订金不退”反映中,涉及焦作瑞通汽车贸易公司—奇瑞汽车4S店的最多。 记者李国营/文图

  消费者投诉无果订金难要

  3月14日,东方今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在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买车,后来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车没有买,他们已经交过的订金却要不回来,4S店不予归还订金的理由是消费者单方面构成违约!

  接到反映,东方今报记者联系了焦作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以及该局下辖的车辆交易所进行了深入采访,采访中记者发现,近期涉及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的投诉就达4起,其中3起都是关于“汽车没买,订金不退”的。

  在焦作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车辆交易所消费者投诉记录簿上,记者看到:去年8月16日,来自博爱的李先生想在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购买一辆奇瑞Q3汽车,在选车前,李先生交给销售员1000元钱订金,但在反复看车后,李先生对于所选车辆并不满意,要求退还订金。该4S店负责人称,消费者可以再选其他车辆,并且还可以给以优惠,但不能退钱,消费者后来把此情况投诉至车辆交易所,但最终调解无果。

  2011年6月份,焦作的郭先生在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看中一辆奇瑞A3轿车,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他交了1000元订金。但随后他对选中车型很不满意,决定不再购买该款汽车。

  当他想要回自己的订金时,分文也没要回。后来,他多次找到瑞通公司,对方就是不给,后来投诉到了“12315”协调,仍没有结果。

  直到现在,他的1000元还没有要回。郭先生说:他没有与瑞通签订购车协议,所谓的订金收条也只是一张现金收据而已。

  工商局协调未果我们也很受伤

  关于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焦作市工商局专业分局车辆交易所副所长舒国建,他说,作为工商系统的专业分局,很重视消费者的投诉,但工商部门的协调职能注定了工商部门只能从中协调,汽车销售商最终不退款他们也没办法,只能上报上一级部门。在对汽车销售4S店“汽车没买,订金不退”的多次协调中,有时4S店把不退钱的理由说得振振有词,冠冕堂皇,消费者最终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记者采访被指闹事拍照被拒

  3月15日,东方今报记者来到位于焦作市丰收路西段的焦作瑞通奇瑞汽车4S店,进入大厅,发现这里有脏乱差现象,整个售车大厅内,清冷无序。当记者亮明身份询问大厅内的工作人员时,首先出来一个张经理,问到很多事情时,张经理一无所知。接着,又来了一个蔡经理,他说,对于消费者投诉,他们会妥善处理,直到客户满意为止。很多问题,蔡经理都不从正面回答,说让记者次日再去。

  当记者拿出相机拍照时,立马有人出来阻止,并说记者是在闹事。直到记者离开4S店时,没有任何负责人出来对“汽车没买,订金不退”的事,给个全面的说法。

  律师建议 慎交订金理性维权

  焦作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原思宗律师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是预付款的意思,因此在未购车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商家应予以退还。如果上述几位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则不得要求商家退还,而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后,商家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则应双倍赔偿“定金”给消费者。“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思宗律师分析,“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退款。不过现在很多汽车经销商往往把“订金”写成“定金”,这点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同样,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汽车4S店开给消费者的多是预付款、押金之类的收据,这种凭据从道理上来说,因为没有“定金”的隐形合同约定,应该是给消费者原额退款的。

  原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买车前要慎交订金,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购车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以免承担违约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此事,东方今报将继续给予跟踪报道。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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