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8岁童拳击馆训练受伤 馆方以安全协议为由拒赔

2012-03-31 09:00 来源:河南商报

  拳馆以签订有“安全协议”为由拒赔

  法官称,免责条款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河南商报记者王红伟

  父母将8岁儿子送到跆拳道馆训练,备战省级跆拳道锦标赛。不幸的是,孩子在训练期间受伤致残,不仅参赛无望,索赔也遇到了麻烦。培训机构称,“双方签订了安全协议,约定风险由参加者自担”,拒绝理赔。

  事件

  练跆拳道不慎摔伤索赔遭拒

  东东(化名)今年8岁,是新乡市一名小学生。2011年3月22日晚,东东在跆拳道馆练习时,不小心摔倒在地,教练让其在旁边休息。一小时后,母亲来接东东,才发现孩子受伤了,赶紧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东东左尺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花去3万多元医疗费。

  出院后,东东的父母向跆拳道馆索赔。但跆拳道馆称,参加者明知在训练和比赛时可能受伤仍自愿参加,应当承担风险后果。此外,参赛前,他们已经将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书面告知了东东及家人,并签订了安全协议,约定风险由参加者自担。在这起意外事件中,跆拳道馆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东东的母亲认为,东东是未成年人,且是在跆拳道馆训练的时候受的伤,跆拳道馆应该负有监护责任。为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跆拳道馆赔偿全部损失。

  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发布消息,该院一审判令跆拳道馆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东东各项损失2.4万余元。判决下达后,跆拳道馆不服,目前已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免责条款不能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

  主审法官王五朝认为,虽然双方已经签署了安全协议,但是东东属于未成年人,事发时属于上课期间,且跆拳道馆在安排训练时有不妥之处。东东受伤后,又没有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他说,现实中,类似的培训机构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会签“免责条款”。但《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禁止。

  他建议,此类体育竞技项目培训,校方应与家长提前协商,购买保险。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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