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官举报干部竞聘造假3年无果 辞官种田

2013-10-24 16:09 来源:时代周报

  在2013年9月29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了一项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免职事项,决定免去山西省劳动模范、一等功荣立者、检察荣誉勋章获得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旭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法律职务。

  这项免职决定,是张旭民本人2013年8月26日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递交辞职报告后,由该院提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而张旭民的主动辞职,则是由其实名举报该院副检察长严奴国在担任院政治部主任期间,主持2009年的一次全院公开竞争上岗工作时,涉嫌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三年无果而引发。

  回到家乡的张旭民成了一名农民,开荒山、搞养殖。不过,他说,自己还要继续举报下去。

  竞争上岗引发的争议

  2009年3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以推荐、笔试、面试的形式,对该院10名处长、18名副处长和18名处级检察员岗位进行公开竞争上岗。此次竞聘工作,由政治部主任严奴国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干部处处长岐李娃担任竞争上岗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推荐计票工作。

  当时,包括张旭民在内的60人报名参加了处长岗位竞争。按照规定,推荐和笔试的前30名入围面试。然而,推荐结果和笔试成绩公示后,张旭民认为政治部有重大作弊嫌疑。

  张旭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反复对比了笔试标准答案后,预测自己的得票应在1/3,即100票左右;笔试成绩应在80分以上。这个成绩在60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入围面试是没有问题的。张旭民作出这种判断是有自己的依据的—几年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时,在17个支部的投票选举过程中,他得了12票,成为该院历史上第一个获此荣誉的检察官。

  但在此次的竞聘公示榜上,张旭民的笔试成绩仅为75分,推荐票数只有37票。

  张旭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后来查明,政治部公示的他的37票的得票,是短缺了两份计票表的数字。他认为:不仅自己的得票数字被人为篡改,还有一些竞争者的笔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也被篡改,这是政治部个别人趁检察长、纪检组长工作调动之际,将一部分胜出者挤掉、使一部分淘汰者入围的严重舞弊行为。这种舞弊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此次竞争上岗的公开、公正,更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这起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生后,张旭民依法就自己的得票问题提出公务员人事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山西省委组织部指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张旭民的申诉,并组成以纪检干部宿永旺为组长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组查明:投票推荐后,四个组画“正”字计票,每个竞聘者的公示票数均应是四份计票表的汇总。但申诉人张旭民的37票的公示票数,仅是两份计票表的数字,短缺了另两份的票数。

  调查还查明:政治部有关人员为了应对复核,将纪检组盖章密封的两袋原始推荐票隐匿,制作了两袋与公示票数一致的假推荐票。由于没有纪检组公章,密封袋无法伪造,因而造假者在一袋封口糊上白纸条,伪造了计票员王继红的签字,另一袋则干脆开着口子;同时,造假者将公示用的两份计票表留下备查,将未计入公示票数的两份计票表和汇总表隐匿,制造了“表、票、示一体化”的假象。

  张旭民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调查组查明以上事实后,不敢给申诉人文字答复,却仍然起草了一份“经对推荐票、计票表复核,申诉人得票数字均与公示的37票一致”的《调查报告》,向山西省委组织部进行了虚假报告,隐瞒了严奴国和岐李娃在竞争上岗工作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问题。

  为此,张旭民进行了为期3年的实名举报。他愤怒地认为,尽管前述造假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严奴国、监察处处长崔峰等人的干扰下,这起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最终成了一个无头公案,不了了之。

  在这种情况下,张旭民不顾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的多次挽留,愤然辞职,以此表明自己对该院有关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强烈抗议。张旭民所举报的严奴国,目前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旭民其人

  张旭民,1960年出生于一个干部家庭,父亲是抗战时期的老党员、老八路。他16岁上山下乡,到农村锻炼,18岁到工厂当工人,22岁被选调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忻州分院当法警,此后考录了国家干部、考取了法律本科文凭,成为一名公诉检察官。

  1987年、1988年,张旭民连续两届被评为山西省、地两级优秀公诉人,并于1988年11月被选调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担任办案组长,承办进入省检察院程序的起诉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的起诉业务。

  1993年3月,山西省纪委将雁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王福水涉嫌受贿一案移交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旭民经过认真调查后发现,省纪委移交的王福水的受贿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然而,很多人认为,该案是省纪委交办的,省检察院是奉命办案,作无罪处理,不好交账。因此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有人拿出了个折中的意见,即认定有罪,但免诉释放。张旭民坚决反对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搞折中,一再坚持无罪的意见。但鉴于检察委员会已形成决议,只好起草了《免于起诉决定书》。

  半年后,经被告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撤销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王福水的免于起诉决定,作无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决定,给了‘奉命办案’者一记响亮的耳光。这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案史上的一个深刻教训,同时也巩固和增强了我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执法理念。”张旭民向时代周报记者坦言。

  王福水案宣布无罪后不久,晋南夏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惊动中南海的案件—1994年5月2日,司马光祠堂11尊泥塑雕像被盗,盗贼将泥头锯下,走私贩卖到海外。新华社的《国内动态清样》报道了这一事件后,中央高层领导批示:山西是古代文物集萃地,一定要保护好地上地下的文物。

  当时,晋南地区盗掘古墓,走私、贩卖文物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而晋北地区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也屡禁不止。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山西省委组织开展了一场以打击文物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中心的“南征北战”专项斗争。

  张旭民参加了是次作战的核心工作。专项斗争过程中,山西省政法委对张旭民进行了通报表彰,山西省委、省政府给他记了个人三等功,并于1996年7月提拔其担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专项斗争结束后,张旭民受到山西省政法委通报表彰,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他记了个人一等功,山西省委、省政府授予他“山西省劳动模范”称号,《山西法制报》以“硬汉张旭民”为题,对他的事迹进行了详细报道。

  不过,在“南征北战”办案过程中,张旭民的腿部受了伤,至今走路仍一瘸一拐。由于腿伤反复发作,2004年,他被迫离开办案一线,由副处长改任正处级检察员,退居二线。2005年腿伤治愈后,他留下了跛行后遗症,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五级因公伤残”。评残以后,张旭民被安排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新组建的巡视组工作。

  在三年的巡视工作中,张旭民连续两年在检察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党员,并获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检察荣誉勋章,其人物、事迹载入《山西省检察机关功臣名录》、《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和《中国精神文明大典》。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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