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生遭解聘教授:抚养费征收标准办法均涉违法

2013-12-10 07:18 来源:法制周报

  杨支柱:

  征收标准和办法违法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2010年10月,杨支柱接到学校口头通知,称因其妻产下第二个女儿,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学校决定给予杨支柱记过并解聘的处分。自此,杨开始研究计划生育政策。其间,他多次撰文抨击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单纯从法律上来分析,目前各地政府实施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均涉嫌违法。”杨支柱在12月9日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杨支柱分析,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张维庆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 >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孩子,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可见社会抚养费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政府应该根据每年的儿童福利实际支出,按人头平均,计算出每个‘超生’孩子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并不得强迫使用自费疫苗、就读私立学校的孩子的父母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只有这样,才跟把‘准生证’改为‘生育服务证’、把‘超生罚款’改为‘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精神相符。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出具体规定。”

  杨支柱分析道,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杨支柱认为,这一规定不但包含了当地人均收入和当事人实际收入两个不同的基准,而且完全没有幅度限制。如此不明确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各省2002年后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并不像张维庆在上述《说明》中所说的那样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

  “社会抚养费由于名义上是行政收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限制,但是其惩罚性反而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杨支柱质疑,超生者成了计生委“砧板上的肉”。

  “不同地方的征收标准不同,而且即使同一地方的征收标准也极富弹性,收多收少也全凭计生办一张嘴。”杨支柱说道。(记者 蒋格伟 实习生 肖鹏)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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