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2014-10-22 15:49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定,现将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征求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请于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

  (电话:020-37866815,传真:020-37866809,电子邮箱:gdsyffbtl@gdrd.cn)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腐败工作。

  第三条 预防腐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二)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重;

  (三)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四条 预防腐败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本单位的预防腐败工作。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监察(预防腐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腐败工作。

  检察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预防腐败职责。

  其他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防腐败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腐败行为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以及调查取证,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腐败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主体与职责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预防腐败工作制度;

  (二)在单位或者系统内部组织开展廉洁从业教育;

  (三)完善干部人事、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遵守财经纪律,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五)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腐败工作规划和重大项目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三)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预防腐败工作,提出预防腐败建议;

  (四)结合执纪执法办案,指导发案单位、行业建立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制度;

  (五)组织协调全社会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六)组织开展预防腐败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结合执法办案,对发案单位或者相关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行业性职务犯罪预防或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或者专项报告;

  (三)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开展职务犯罪分析和预测预警;

  (四)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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