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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规定出租车途中无故甩客倒客等视为拒载行为

2014-07-02 14:03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沈阳7月2日电 记者日前从辽宁省交通厅了解到,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拟规定,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等行为,都将视为拒载行为;司机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条例中拟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经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被取消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实行站点租乘、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遇有抢险、救援、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任务时,经营者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调度,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服务。

  出租车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待客;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等行为,都将视为拒载行为。

  遇到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不支付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应支付费用等行为,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如果出租车司机有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给付车费票据,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等行为,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安装营运设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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