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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在新疆加强网络管理:坚决遏制谣言

2014-08-12 15:20 来源:天山网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

  现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覆盖全世界,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将信息在最大范围、最短时间广传天下。这种新奇迹让信息通畅、生活便捷。但不可否认,任何新奇迹的出现都必是一把双刃剑,不可避免地在别有用心的人的手中,加速假消息、谣言等的传播速度。

  莎车“7·28”严重暴恐案件发生后,有网民“翻墙”编虚假新闻,捏造种种博人眼球的噱头,以期被人关注。在他手下,5000余人被残杀,细节血腥骇人,犹如亲眼所见,实则为足不出户,全凭臆想编写出的“小说”。然而经过“翻墙”软件出现在国外网络上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所谓“新闻报道”一经发出,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被利用以煽动许多不明真相网友的民族仇恨。

  8月1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电话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他们就此次网络虚假信息发布一事,谈了自己的看法。

  擦亮双眼辨识涉嫌造谣等信息

  记者:互联网为何能产生如此巨大的效应,在其中有规则可遵守吗?

  吴丹红:互联网自从诞生以来,一直都有自己的规则。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规则有所滞后,但类似涉嫌造谣、诽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涉嫌暴力恐怖袭击等信息,都需要我们擦亮双眼去辨识。

  在网络世界,一个随意的跟帖、留言、评论或转帖都能产生蝴蝶效应,引发惊涛骇浪。社会从不乏好事之徒与心怀不轨的人,这些人总能寻到空隙,利用网络的便捷来捏造、传播各种损人不利己的谣言。而覆盖全世界的互联网庞大的用户群,让每一个微小的信息都犹如被显微镜放大在世人面前,使各类信息的传播速度、覆盖范围、影响危害几乎每秒都在呈几何倍数增长。网民们被利用的猎奇、好奇、愤怒、同情等心理,助长了谣言的传播与生长,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编造者的帮手。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据可查

  记者:利用“翻墙”软件在境外网络上发布此类虚假信息,该如何应对?

  吴丹红:在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有据可查的,不论编造、传播人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我国都享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太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编造莎车“7·28”严重暴恐案件虚假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触犯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现代信息网络监管规则在日益细化并加强,其在境外网站上登出虚假新闻,希望被人关注且不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是绝对不会成功的。

  负面信息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消除

  记者:这类谣言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康伟:“三人成虎”。在这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想为自己博眼球,但是正被新疆人民共同的敌对方所利用,成为危及到社会稳定的推手之一。

  互联网的世界开放、大度,是一个百家乃至千家争鸣的平台,任何一个细节的放大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应,负面信息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消除。冲动的情绪,心理偏差以及从众无意识的认同,都会造成负面信息的传播,这不仅仅危害到了社会团结稳定,同时也影响到国家的发展,欺骗了网民们的情感,也混淆了网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倘若虚假信息不得到及时制止和清理,那么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会受到更大、更无法弥补的影响,危害国家、政府的公信力。

  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力度

  记者:遇到这样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康伟:“翻墙”出境外捏造新闻事实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影响。结合本案来看,该网民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规定,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该网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出反省。

  现代社会中网络言论自由,杜绝谣言的产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力度,将各类谣言的负面危害降低、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各类信息应该做到及时、公开、透明,让公众处于清明状态。各类信息的受众也要提高辨别力和判断力,认清事实、明辨是非,做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在转发信息时,一定要考虑是否触犯法律,三思而后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记者 段清宇)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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