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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选决定通过 香港政改五步曲迈出第二步

2014-09-01 07:5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北京9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这标志着香港政改“五步曲”迈出第二步。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相关背景: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关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指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广泛咨询的基础上,今年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简称“香港政改报告”,迈出了香港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个决定,标志香港政改“五步曲”迈出了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以及相关问题专家在昨天举行的记者会上回答了相关问题。未来香港政改“五部曲”还需经历哪些步骤?普选是“近在咫尺”还是“远在天涯”?

  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李飞: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李飞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基于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出,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李飞: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

  李飞表示:一段时间来,香港社会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作出另类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李飞: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所谓的“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李飞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提出,香港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爱国爱港是法律责任。

  李飞: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所以,爱国爱港是行政长官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

  李飞同时坦率指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取决于后三步能不能走得顺畅,而其中的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

  李飞: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那么,选举制度只能“原地踏步”,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空”,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实行现行的选举办法,但是遗憾的是广大市民期盼的普选权利却不能成为现实。

  在另外一场记者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王振民表示,这个决定来之不易。

  王振民:香港从来没有离普选这么近过,一步之遥,近在咫尺,马上就可以实现,马上就可以碰到,但是香港,我们还要认识到,从来没有离普选这么远,这么艰难过 。我们不是被别人逼出来要发展,这是我们自己要发展。我们不希望一些人不理性的抗争,导致近在咫尺的普选变成了远在天涯。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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