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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声:党员干部要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2012-03-15 10:21 来源:法制日报

  湖南省株洲市率先在全国发布《株洲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规范同时还要求党员干部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传播非法信息等。可以说,这是第一部执政党自觉规范党员干部互联网络行为的专门性规范。

  党员干部作为互联网络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这本来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然而,由于一些党员干部把互联网络错误地理解成为虚拟的空间,在互联网络发言时忘记了自己的党员干部身份,严重地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四川成都一位机关干部公开对互联网络使用者发布的照片进行露骨评论,受到撤职处理;江苏省溧阳市卫生局局长通过互联网络“微博”空间打情骂俏,被互联网络使用者围观。还有一些党员干部成了互联网络痴迷者,他们把互联网络当作自己的记事本,将日常工作和生活起居事无巨细地发布在互联网络上,不仅制造了大量互联网络垃圾,而且有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当前党员干部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络最大的使用群体。如果不加强对党员干部使用互联网络行为的管理,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执政者的工作效率,而且会疏远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党员干部使用互联网络的时候,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份,不要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无聊的信息。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增加个人空间的点击率,不断地放出一些内部工作信息。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党员干部在互联网络上发布的工作信息也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如果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客观、不全面,那么很容易造成误解,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行政信息搜集归纳整理发布的过程是一个法定的过程。如果党员干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发布行政信息,严重误导了公众,那么,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学术界曾就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展开过讨论。尽管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发布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还存在争论,但从现代法治国家的管理实践来看,可以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发布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迟早的事情。党员干部通过互联网络发布工作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过滤,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当作工作单位的意见,更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互联网络空间发布工作单位的工作信息。

  现在党员干部的“微博”已经成为特殊的举报途径。许多党员干部在工作期间吃吃喝喝、拉拉扯扯,不仅个人生活糜烂,而且严重地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纪检监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党员干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顺藤摸瓜,查处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但是,由于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大规模启动有关调查程序。株洲市出台有关规定,实际上也是提醒党员干部行为检点,不要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信息败坏自己的形象,损害执政党的尊严。

  总而言之,笔者之所以赞成株洲市出台这样的行为规范,是因为这样做既可以维护党的形象,同时又可以规范互联网络信息市场,一举两得。部分学者担心制定这样的规范会堵塞言路,损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典型的杞人忧天。行政无戏言,党员干部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缺乏党员干部互联网络行为规范,那么,不仅会把电子政务引入歧途,而且会严重地损害党员干部的形象。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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