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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应取消电信业的“天价滞纳金”

2012-03-16 08: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6年前,河南安阳的张先生超期使用了两个月的网络,欠费从最初的240元迅猛增至1 .2万元。日前,张先生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微博上的投诉,引起四川省消保委的重视(3月15日《法制日报》)。

  因为拖欠240元网络使用费,6年后居然成了1.2万元,就是在万恶的旧社会,恶霸地主“驴打滚”的高利贷也不会如此吧?当然,我们的激愤之词是从情绪出发的,法律专家则以法律为依据,指出了其中几个问题:第一,合同终止后电信服务商没有履行合同法第92条的附随义务,即到期告知或者中断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第二,虽然电信服务商在分别间隔两年半和近四年的时间催缴欠费和违约金,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信服务商可能会因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第三,240元的欠费变成12456.78元,计算方法“利滚利”带有欺诈性质。

  以上说法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而天价滞纳金也不符合滞纳金设置的本义。目前存在的滞纳金,一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发生的,这种天价滞纳金违背了处罚的本义,演变为行政机关靠滞纳金牟利。因此,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已经宣布了天价滞纳金的死亡。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另一种就是经营单位存在的天价滞纳金,包括电信部门对电话费、上网费,供水部门对水费,供电部门对电费,煤气公司对煤气费,广电部门对有线电视费等都制定了严苛的滞纳金处罚标准,而银行的滞纳金更是挥舞起砍人的大刀,银行卡透支在大多数银行居然实行全额罚款。这些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通过强加公民或消费者的责任而方便自己管理,二是把收取滞纳金作为增加收入的来源。正由于滞纳金的天价收入,这些经营单位还会故意不履行告知责任,以便催生拖欠,从而捞取更多收入。

  应当看到,这些经营单位自己制定的天价滞纳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这些单位都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垄断经营的部门,从《价格法》的角度看,这些单位的商品或服务,都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指导价,其定价都需要听取消费者意见,并举行听证,他们是无权自定价格的。那么,他们自定滞纳金也是属于价格调节的范畴,法律并没有授予他们自定滞纳金的权力,因此,他们的滞纳金标准是不合法的。现在看来,应该把《价格法》的这个缺陷弥补起来,把滞纳金纳入政府制定价格进行管理监督。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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