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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投入和使用 校车条例须细化责任

2012-04-11 08:18 来源:东方早报

  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施行。首先要予以肯定的是,作为全国性的校车管理条例,从无到有,实现了零的突破。

  而从条例全文来看,基本是把现有的相关规定加以梳理,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不同情况,政策制定者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也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故而,在校车问题上,各地还需制定因地制宜的细则。

  一是,有条件的地方,应承担起更大的配置校车的责任。条例强调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满足学生交通需要,但中小学生要坐校车,是因为校车有特别安全的设施,一旦发生危险,一般不会危及生命安全。

  而且,校车也可减少家长接送孩子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同时鼓励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接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而住得远的幼儿园孩子与备战高考的高中生同样需要家长接送,这种家长接送是最容易占用城市有限道路资源的。倡议者“配校车、减私车、化拥堵”的初衷,在各地的具体办法中,应得到体现。

  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在校车的购置、运行经费上规定得十分模糊。如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到底财政承担多少、其中由中央地方各承担多少,没有答案。

  过去“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标,提了近20年,直到今年方有望实现。只有明确投入,才能确保种种美好愿景的落实,对于这一民生首善之举,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同时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完善问责机制,不可推诿以致最后无人对此负责。

  二是,容许学校自购校车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还可在各地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如第九条中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这种服务如何收费,条例没有提及。

  学校自购校车(幼儿园除外),理论上说很不现实。如果每个学校都购置校车,则可能上下学时路上都是拥挤的校车。再者,学校办学经费本就十分紧张,购置校车的经费与司机费用谁来承担,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又能补助多少,需要尽快明确。从南京六合区等地的校车运营模式来看,政府、企业“八二分担”的方式也是有效的。对这些地方的校车尝试,不能视而不见。

  三是,有条件的地方,需要保证校车的专用性。条例把重点放在农村、学校、个体经营者上面,校车的专用性被忽略了。可能出现校车上下学接送学生、平时接送成年人的非唯一性的问题,校车保养得不到保障,安全也就成为了问题。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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