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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藻铅超标 药监部门说清了吗?

2012-04-11 08:57 来源:新京报

  □漫画/张建辉

  ■ 议事堂

  近期,部分螺旋藻保健食品两次官方抽检结果大相径庭。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应,称第一次是监测发现可疑产品,第二次公布的才是监督检查结论,“行政处理只能以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但“监测”和“监督检查”为何结果差别这么大,螺旋藻铅含量究竟应该执行什么标准?很多公众仍然看不看清。

  同样的标准,为何结果不同?

  螺旋藻产品两次检测结果不一致,药监部门的回应称第一次是“监测”,第二次是“监督检查”。这两种监管方式到底有什么区别,一般消费者可能很难搞清楚,但这其实也不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公众此前最大的疑问是,两次检测结果为什么不一样?

  对此,药监部门需要做出具体说明,比如第一次列出那些产品的依据是什么,虽然监测只是“发现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但在众多同类产品中,为何最终确定了这些产品?而第二次“监督检查”既然否定了“监测”的结果,就该把两次检测的报告都详细公布,而不是一会儿给出“合格”,一会儿给出“不合格”的结论。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的报道和消费者的质疑,都是很具体的问题,但是药监部门的回应,却大多只是很原则性的说明。这样的“回应”,只有“回”的形式,而没有具体“应”答消费者的疑问。

  不管“监测”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到底如何区分,但都以2.0mg/kg为标准,两次结论却不同,已经引起公众的困惑,影响有关部门的公信,有关部门的“自我辟谣”,还是应该更详细一些,更有针对性一些。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

  铅标准还是一桩“糊涂案”

  螺旋藻产品铅含量是否超标,标准是关键。药监部门最新的回应中,先后提到了两个“标准”:一个是《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05),一个是《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

  在《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里,未明确以藻类为原料片剂产品的铅指标限量,但一般产品的铅指标限量为0.5mg/kg;而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一般每天食用量为2-6克,以2.0mg/kg限量计算。

  药监部门的回应没有告诉公众,是否《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高于和大于《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从表面分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适用于所有食品,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只适用于保健品,所以前者的适用面更宽。此外,从时间上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2005年颁布的,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是1997年颁布的,前者比后者新,一般而言,新标准更严格和可靠。

  标准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也并非不可理解,但至少在监管部门内部执行时应有统一认识。此前有媒体报道,业内很多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以0.5mg/kg为螺旋藻产品的“国标”。适用标准的不明确,给公众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张田勘(学者)

  铅标准就高不就低才更“安全”

  一批被“监测”铅含量超标的螺旋藻,在数天后的“监督检查”中大多恢复正常。尽管相关部门解释说,标准有据可查,并且根据一般的医学知识,这种含量的铅吃到肚子里也是安全的。

  对于这样的解释,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螺旋藻作为一种保健食品,人们服用它是为了获得好处,里面掺杂了大量的铅,即便不会发生什么明显的不安全事件,但也和其保健的身份不大符合。因而,既然有高标准,就该尽量就高不就低。

  我们现在生活的环境已经有了太多摄入铅的机会,如学习用品、装修材料、餐具、玩具、化妆品等都可能有铅“潜伏”,因此,很可能出现铅摄入叠加的情况。如果一个人一天只通过螺旋藻摄入铅,可能是安全的,但在接触了太多的铅以后,还要经过保健品摄入铅,谁能保证不是导致中毒的最后一点“安全”剂量呢?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铅是一种多亲和性毒物,进入机体后会对多个系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铅污染不存在下限,任何程度的铅污染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铅的毒性持久,半衰期长达10年,不易被人体排出。这些特性都告诉我们,对于铅中毒绝不可掉以轻心。 □郑山海(医生)

  螺旋藻是否铅超标,看到国家药监局做了官方回应,大体浏览一遍,个人感觉应该没几个人能静下心来看明白……依然坚持之前的观点,不趟保健品这浑水,反正我和我同学们都这么想的。 @倩倩(学生)

  刚买过螺旋藻就出现铅超标事件,吃还是不吃呢!有关部门能不能靠谱一点儿,我们不管你是监测还是监督检查,有问题就是有问题,什么叫“可疑”啊?这一“可疑”谁还敢吃?消费者和企业的损失,谁来赔偿? @金明(教师)

  螺旋藻同一部门两次检测结果不同,可说是自相矛盾。现在说第一次只是监测出可疑产品,可当时药监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该局对这些螺旋藻和鱼油的问题产品进行了市场抽检和第三方检测,并发现了重金属超标、内容物欺诈等问题——两种说法是不是又自相矛盾呢? @王建(职员)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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