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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润:对不雅照进行“人肉搜索”不能越界

2012-08-13 09:16 来源:新京报

  网友如果只将“人肉搜索”结果提供给公安机关而不进行扩散,也可以看作是公民在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但将其信息公布于众,这实际上是在动用一种“私刑”。

  从8月8日起,一组不雅照在网上流传。网友曾怀疑,该不雅照内的两人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两名负责人。前天,合肥市、庐江县均对此予以否认。从8月11日上午开始,有网友进行“人肉搜索”,据称,其中一名男子系安徽某高校团委干部。

  网友对不雅照的主人公进行人肉搜索,也许是出于好奇心,越是大家都不知道就越想知道;也可能是出于权利意识的增加,想行使一下监督的“权利”,揭发官员的“艳照门”。然而,人肉搜索也和所有行为一样都有一定的尺度,这个尺度就是法律的边界,如果逾越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正如上述事件中,网友在搜索出不雅照主人身份后,将其照片、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详细资料公布于众,忽视了照片主人也应有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虚构事实才会对他人形成名誉侵权。就算网友所提供信息是真实的,这种做法也将给照片主人带去生活、工作的种种不便,势必给其名誉造成极大伤害。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不雅照主人也进行了违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网友进行人肉搜索应该认作是一种监督,何错之有?如果网友只是出于好奇或监督进行了人肉搜索,最终选择将搜索结果进行保密,那么网友的行为就并不构成违法。或者网友只将结果提供给公安机关而不进行扩散,这也可以看作是公民在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

  但无论艳照的主人是普通人还是官员,这样将照片随意公布,都是侵犯隐私权。即便官员作为公众人物,隐私界限比普通民众要小很多,也不应接受这种示众的“制裁”。在确定艳照不是官员之后,网友再进行“人肉搜索”,更是毫无道理。

  事实上,不雅照主人的违法行为本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追究、惩罚。不雅照的内容本是很隐私的,即使公安机关在追究不雅照主人的法律责任时,也将尽可能地尽到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义务,尽量不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去不良影响。而网友将其信息公布于众,这实际上就是在动用一种“私刑”,使照片主人及其无辜的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饱受社会舆论的指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门户网站在传播该事件时,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比如有的网站,把这组不雅照制作成的视频,在重要位置推荐。但在使用照片时,并没有在人物脸部打上马赛克,使得人们能够清晰地认出照片主人。不得不说,这在不经意中也对照片主人构成了侵权。

  (法律工作者 苏润)

责编:周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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