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评论 > 正文

余明辉:电商促销价不副实应用价格法查究

2012-11-16 08:44 来源:新京报

  对包括电商在内的任何企业,为提高业绩采取价格在内的各种促销手段,都是其自由经营的权力,没有不妥。但是,突破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规范,则是要付出代价的。

  网上购物,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双十一网购,人们的消费热情和消费力超乎想象。可是在电商网站名目繁多的促销大比拼和频繁的价格战中,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构原价等花样层出不穷,价格虚虚实实如雾里看花,让不少消费者大呼“上当”,一些狂轰滥炸的促销优惠名不副实。(人民日报11月15日)

  无可否认,对于任何一个商业企业(包括电商),为提高经营业绩追求最大利润,采取价格在内的各种促销手段,都是其自由经营的权力,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突破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道德底线甚至是法律规范,则是要付出代价的。

  毋庸置疑,如果电商“价格战”不违背诚信、不违背商业道德、更不违背法律,而且还能够为消费者带来诸多实实在在质高价低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们的期待。但实际上,许多电商利用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质低价高等诱导、诱骗的销售手法,欺骗消费者与之交易,不仅让群众最初的诸多优惠价格期待化为泡影,既违背了诚信经营的道德自律,又危害消费者利益,涉嫌违法经营。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很显然,不管是“8.15京东苏宁”价格战,还是此次双十一网购,诸多网商的价格忽悠手段如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等,主客观上都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而且,针对当前商家虚假优惠折价的促销行为,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明确:抬价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8.15京东苏宁”价格战中(后),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先后表态要对电商价格战进行调查,这让人们对网商尤其是电商的网上经营乱象好转充满了期待。但是,几个月过去了,双十一网购的乱象及巨大的交易规模,不得不再一次让人们对网商经营的失信行为甚至是违法充满忧虑。

  一方面,网商的巨大交易规模以及规模的不断扩张,让许多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事不关己漠然视之;另一方面,网商的交易乱象又让置身其中或即将置身其中的人群充满纠结——自己的利益如何确保?再一方面,网商经营乱象折射的缺乏规范和管理问题,让人不仅纠结于网上淘宝个人权益的得失,更对网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充满忧虑。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需要政府加强规范与管理。目前指向和最关键的,莫过于网商价格欺诈。

  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解释,还是群众的期待、现实的需要,网商促销“价不副实”的花样手法,都是失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价格等主管部门理应积极发挥价格职能,迅速作为。只不过,网商的价格欺诈行为可能是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因此规范要在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相关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才行。(余明辉)

责编:安文靖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