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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如何看待微博直播庭审的利与弊

2012-12-27 10:50 来源:深圳商报

  最高法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等等。

  其实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禁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用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定,只是赋予了法官对违反庭审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罚的权力。而之所以在司法解释要规定未经许可微博直播是违反庭审秩序,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从微博直播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这个角度,法院禁止微博直播庭审,确有一定道理,因为直播可能激发舆论热议,对法官审判产生压力,从而不能依据自身内心判定来断案。但是,这不能说微博直播就有百害而无一利,微博直播庭审也有助于法庭审理的公开透明,从而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杜绝暗箱操作,增强公民对于判决的信服力,这个作用在今天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形下意义尤其重大。因而,对于微博直播庭审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必须在防范“舆论审判”和监督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以英国为例,英国司法机关历来对于“舆论审判”充满警惕,过去,有的媒体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也受到法官的制裁。而在1981年开始实施的英国《藐视法庭法令》,法庭上禁止摄像、拍照和录音。 但是,在2010年12月16日,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举行的一个听证会上,法庭允许记者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伊格尔爵士就是否允许记者在法庭上使用推特等网络工具公布了暂行指导意见。意见称,人们可以向法官申请在法庭上通过“不突兀的、安静的”手持设备,以“实时文字讯息”的方式发布微博,法官必须考虑这一申请是否会“干扰司法行政”,并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而允许在法庭上使用实时文字通讯的最主要目的是“使媒体能够制作公正、准确的报道”。当然,记者发推特不能干扰了庭审,发布推特使用的智能电话不能干扰法庭自身的记录设备。

  其实,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关是否允许微博直播庭审就引发过激烈争议,而许多地方法院也对微博直播庭审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山东莱阳法院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通过微博直播过各类案件20多起,受到民众的好评。而广东省高级法院明确要求,该院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认为,“毫无保留、原汁原味的公开充分显示了法院接受监督的诚意。”他还说,司法不能提“网”色变,莫把网友当成对立面,要让微博成为司法与民意对话的桥梁。

  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将微博直播庭审视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而是要尽量减少直播的负面影响,而凸显其监督司法公正审判的“正能量”。现在,最高法院将对两者的平衡的权力交由法官自由衡量——“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可以微博直播。这或许有一定的道理,法官更有能力来取舍中间的利弊得失。但这是建立在法官品德高尚的基础之上,而实践表明,多数人是监督他人容易,监督自己则难,让法官自己来取舍自己审判的案件,他总之趋向于不直播为好。所以,我以为,要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则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个人认为从这几点进行限制为好:一是规定诸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一些类型的案件,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二是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三是要求法院自身要经常选择一些案件进行直播;四是对于法官不允许公民和记者进行直播的决定,公民和记者可以申诉,有一个合法的救济渠道。(杨涛)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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