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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米后开房无罪 警察查房当依法而行

2013-01-14 08:15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1月9日,南京一民警发微博称,下午到某宾馆检查登记住宿人员,发现一名1986年出生的男子与一名1992年出生的女子在一个房间,均叫不上对方真名,询问得知两人网上认识月余便相约开房,随后通知女方家长将其带走。有网友说这是“自以为是”的“法盲”之举,该民警称,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14版)

  对民众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两人都是成年人,自愿开房有何不可?又有哪条法律规定两人必须认识多少天才能开房?也许有人对两人的行为方式有不同看法,但这是人家的私生活,公权不应贸然介入和干涉。

  当然,我不怀疑这名民警的善意,是出于对这名女孩子的保护,也不苛责“民警执法都是合法的”这句话,毕竟这有具体的语境,但值得反思的是,哪怕是出于主观上的保护,就能不尊重别人的隐私吗?哪怕查房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就不该对查房本身严格约束吗?

  民众在宾馆登记住宿,宾馆就成了其临时住所,警察即便查房,也应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而不能时常抱着“有罪推定”的心态不加区分地大面积排查。而即便是在宾馆查房,也应出示搜查证,遵循一定的程序,敲门、出示证件等,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可现在,一个“例行检查”,似乎就成了执法依据和借口,置法律、权利于何在?

  如果不对“警察查房”进行严格约束,这种执法权就可能发生变异,“例行检查”就可能成为查嫖罚款或以隐私权为要挟罚款营利的便车。这会使得警民关系紧张,伤害公安机关形象。浙江早在2006年便发布过省政府令,要求警察查房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证明,其他地方能否跟上,让刑事诉讼法规定落到实处?

  更让人无语的是,在明知别人没有违法的情况下,这名警察还通知女孩子家长领人,要知道,这名女子业已成年,警察即便是好意是否也有些“父爱泛滥”呢?为何不尊重下当事人的意愿呢?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该警察这种做法既有权力越界之嫌,也丝毫没将当事人的隐私放在眼里,这也是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惯性使然。

  法治体现在立法、执法的每个细节中,执法者应带头守法。“警察查房”,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有严格的程序和确实的必要性,不能想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网友贸然开房并不可怕,那是人家自己的选择,可怕的是警察无端无程序地查房,使得权利被随意践踏。(韩青)

责编: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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