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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为民工代购车票是否该刑拘?

2013-01-17 09:10 来源:扬子晚报

  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3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日前两人被刑拘,广铁警方并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但此事随即引发了广泛争议(1月16日《东方早报》)。

  抓住了一对帮农民工网上代购火车票、收10元手续费的夫妻,还亏得广铁警方好意思说是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历来的经验表明,最大的倒卖黄牛是在铁路内部。

  但有人说了,不管这对小夫妻是否值得同情,也不管被代购者是否认同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仍然触犯法律了。因为,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都构成倒卖车票罪。

  乍一看来,似乎支持者说得有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一对小夫妻呢?但是,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其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表面,而是要看到这一行为是否实质地侵犯了犯罪客体,也就是刑法要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换一句话说,并不是一个表面上符合犯罪的行为,就一定要以构成犯罪处以刑罚,比如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表面上看伤害甚至杀死了人,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应当鼓励的行为,当然不能处以刑罚。而这,是司法解释的条文没有告诉人们的,必须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和法理来进行推断。

  倒卖车票的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处罚,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正常需要车票的人买不到票,而车票成为某些人囤积居奇的工具。但是,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今天,这对小夫妻所代买的每一张车票都是有名有姓的,是购票人所实际需要的,他们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车票,也没有将车票收购起来再出卖给不特定的人的囤积居奇的行为。这种行为根本不会扰乱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反而解决了那些不懂得上网、打电话、没有条件上网、打电话购票的农民工兄弟的燃眉之急。谈何构成“倒卖车票罪”呢?

  至于这对小夫妻对每张票加价10元的做法,也谈不上是“倒卖”的行为,因为一个“倒卖”行为是超出合理的代价,牟取暴利的,比如说一张票加价50%甚至以上。但是,仅仅是加价10元,基本上还属于一种劳务报酬范围之内,是合理的加价,算不上“倒卖”行为,只能说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这就不难解释为何许多被代购者也对这对小夫妻被刑拘表示同情。

  还有些人以车票是专营品,而这对小夫妻没有获得许可经营来证明他们是有罪的。这话要这么理解,首先,规定车票要经过铁路部门特许经营的是2000年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一个部委规章,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规章是不能设立行政许可,因此,这一《通知》的合法性首先要质疑。其次,铁路部门规定代售点要经其许可,本身就有垄断饭碗之嫌,在火车票实名制的今天,更应当放权于社会。

  所以,铁路警方理应好好理解立法的本质,认真对待这一案件,作出公平处理。而铁道部也应反省一下垄断火车票代售点的权力,放权于民,而最高法院则应与时俱进,作出与火车票实名制时代相适应的司法解释。 (江西 杨涛)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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