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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下水污染“宣战”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2013-02-16 15:21 来源:华商报

  春节过后,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家乡的一些企业通过打高压深井的方式,将工业废水和污水排向地下,这一“绝后”的恶劣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共鸣。公益人士因此在微博上发起了“地下水污染调查”活动。

  地下排污并非一个新现象,也并不处于相关法规的视线之外。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有此类行为的,可处以多种行政处罚,环保部门还可以指定有资质的机构对污染后果进行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在现实中,法律的严格规定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把防止和治理地下水污染的责任全部压在了地方政府及其环保机构身上。这种押宝式的做法,显然效果有限。一些企业之所以敢于向地下排污,不仅在于地下水体是一种“无主”的环境资源,还在于地方政府出于税收的需要,对违法企业往往采取纵容的态度。地方政府的默许和纵容,客观上导致执法主体的缺失。没有执法者,法律与一纸空文无异。

  向地下水污染宣战,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有监管能力和执法资格的机构,缺乏执法的动力和积极性。深受水污染之害的老百姓,又没有发言权、没有打官司的能力。环保公益组织虽然既有积极性,又有相应的资源,但受困于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原告对违法企业开展诉讼,而只能“依法支持”相关诉讼行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受限,客观上抑制了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参与。这种制度设计的后果,让环境污染的违法者和防治者处于更加不平衡的境地。

  地下水体像空气一样,不属于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但是,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却会使特定的人群受到损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相关诉讼,如果执行过于严苛的主体适格要求,只能由受害者作为原告,则实际上诉讼即难以展开。这也是各地环保法庭难以起到更大作用的主要原因。在公众参与的热情受到压抑、参与管道被压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独力承担水污染防治的重任,往往表现得有心无力甚至根本就无心。其后果,必然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进一步恶化。在地下水污染问题上开展一场“宣战”,仅有公众的呼吁和媒体的监督恐怕是不行的。只有让更多的人以水体和大气的“主人”身份行动起来,对违法者施加强大的压力,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才会大幅提高,作奸犯科的空间才能大幅压缩。只有为环保公益诉讼松绑,法律之剑才能闪耀其锋芒。也只有以立法的方式让公众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美丽中国的愿景才能早日得以实现。(蔡方华)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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