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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业委会成法人 改革意义巨大

2013-03-21 08:26 来源:东方早报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期间,一向敢为人先的浙江温州再有改革动作。该市鹿城区南塘五组团与嘉鸿花园两个居民小区的业委会,先后取得了鹿城区民政局授予的社团证和法人资格代码证。这意味着,上述两小区的业委会在国内率先拥有了社团法人资格。

  温州民政部门的改革,缘于国家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扩大社区自治内容和范围的顺应时势之举。根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今后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没有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就只有居委会而没有业委会。房改的最大收获之一,无异于同步“改”出了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由业主们选举产生的业委会自然成为全体业主维护共同财产的社团组织。

  可是,传统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迄今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二者虽均属居民自治类别的社区服务组织,但业委会始终不能以独立社区服务类社团组织进行合法注册登记。不仅如此,就是建立了业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的干预也无处不在。当然诸多不便中也包括业主本身对民主选举业委会的诸多不适应、不熟悉乃至理念上的各种障碍。

  就业主而言,狭隘的财产权无非自己的房产。自《物权法》颁行后,业主的财产权包括小区内空地、车道、停车位、各类公建设施、地下车库、小区配套营业用房、广告牌位等一切可用于商业经营并能产生收益的全部收入和收益。此外,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还包括一笔数量可观的房屋维修基金(稍大一点的小区,这笔基金动辄以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元计)。

  由于业委会长期不能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因此国内大多数居住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小区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单独或共同损害上述业主收入和收益的违法行径。数量可观的房屋维修基金则长期由政府部门代管。而一旦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矛盾激化,则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之所以政府被卷入冲突中,原因就在于业委会的非社团法人身份,直接堵死了业委会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侵权行径进行独立民事诉讼的资格。

  由此所见,允许业委会登记注册成为社团法人,看似不是什么大事,但其社会价值和改革意义着实不小。其一,业主在小区范畴内的全部财产权益和资产经营收益至少有基本的维权资格和途径;其二,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及资产经营收益由业主自我管理和支配,自己的家园由全体业主共同做主,既可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公司,也可通过业委会民主协商小区公共资产经营,还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借助合伙、合股、租赁等方式灵活经营小区公共资产,并以资产收益来充抵业主所缴物业管理费。

  除此之外,更有价值的是目前十分稀缺的民主实践的经验。业主们通过业委会这个平台拥有了民主参与、协商、议事、推荐、选举、评议、监督、审计等(前五项针对每位业主自己,后三项针对业委会)具体的民主实践和锻炼。久而久之,看似抽象的民主理念在业主的自我参与和自我管理中将变得具象、丰富和生动。从依法维权到民主监督,一系列社会规则与规范意识,最终都将植入业主们的心田。

  新一届政府所承诺的深化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希望,温州业委会获得法人地位能成为进一步深化和推动社会管理改革的契机,希望更多的“温州”站出来,加入到不同的改革实践中去。

责编: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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