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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维护所有人的权益 需完善细节

2013-05-02 08:0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精神卫生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寄予着人们无限厚望的《精神卫生法》能否达到人们的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规范鉴定程序,避免“精神病冤案”的发生;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以减少伤人事件。只有这样,才能在关心呵护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特殊人群的同时,使公共安全更加有保障。

  规范程序避免“被精神病”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一次次让我们看到,将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竟然如此轻而易举。精神障碍的治疗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入院多是非自愿的,治疗过程中还可能被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为防止意外甚至需要被施以人身约束或隔离等。所有这些治疗特点决定了,如果不加以法律规范,就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甚至可能对无辜的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法律的失语、程序的失范,使得精神障碍成为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名词——一方面,游走于街头闹市的精神障碍患者使人退避三舍;另一方面,某些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报道令人惶恐不安。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障碍鉴定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但规定同样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依旧一片空白,由此直接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精神障碍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如果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最后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于那些被鉴定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应当如何处置?处置方案是否应多方征询亲属意见,以及住院期间患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显而易见,消除这些问题需要法律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以《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自愿原则得以确立,诊断和治疗的资质范围得以明确,这对于保护公众正当权利,避免“被精神病”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大投入完善救助机制

  如果说上述内容是为了避免“精神病冤案”发生的话,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同样重要。因精神障碍易复发、治疗开销大,大部分治疗费用又都由患者本人或家属负担,因此许多患者及家属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而普遍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从而对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国已于日前逐步推广实施艾滋病免费治疗措施,出于同样的考虑,有必要对那些无力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免费治疗,而这首先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济投入,完善救助体系。

  在地方探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上,《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比起预防“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免费救治精神障碍患者同样意义深远——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不仅是保障这一特殊群体免受疾病折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免受情绪失控者的伤害。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近年来,呼吁精神卫生立法之声日渐强烈,《精神卫生法》的从无到有本身是一个巨大进步。不过,寄予着人们无限厚望的《精神卫生法》能否达到人们的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规范鉴定程序,避免“精神病冤案”的发生;保障财政投入,减少精神障碍患者伤人事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众免于恐惧,从而在关心呵护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特殊人群的同时,使我们的公共安全更加有所保障。

  法律仍需细节完善

  对于《精神卫生法》来说,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是:精神障碍患者必须得到救治,而正常人不能“被精神病”。不过,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搞清。

  首先,“严重精神障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非医学名词,它的表述十分模糊。哪些精神障碍症状属于严重范畴,在目前的法律文本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法律规定已发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可进行强制治疗。要想完全防止“被精神病”,不仅需要自愿原则,还需建立处罚机制,对于那些随意以精神障碍为由非法关押普通公民的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精神卫生法》规定: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不是职业医生,看护能力有限。如果监护人执意不同意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公众安全如何保障?

  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进入法治化管理时代。但法律的出台不是终点,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落实。要想完全解决问题,还需出台更多细则予以补充。(评论员 赵志疆 实习生 焦碧碧)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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