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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刻不容缓

2013-06-01 09:3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如果确立起一套保障儿童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国家标准”,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能够在国计民生中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望得到有效遏制。

  又是一个儿童节。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以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基本权益,反对虐待、侵害儿童。60多年过去了,中国儿童的处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保护儿童的呼吁和行动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愈发急迫,保护儿童的法治、社会、文化机制还远未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自5月8日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算起,国内仅公开报道的校园猥亵性侵幼女案,20天内就有8起。案件之频密,作案对象之特殊,令人震惊。如果不是近些年媒体信息更加透明,尤其是网络传播高度发达,一些儿童受害案件恐怕还不会为公众所知。透过频频曝出的此类案件,不难推测,类似的侵害儿童事件在过去也不在少数,这些都让人倍感沉重、愧疚。

  针对近期频发的侵害儿童恶性案件,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相继表态,要求坚决果断把违法犯罪人员清除出教师队伍,配合司法机关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打击侵害儿童的行为。为了对儿童实现全方位的保护,希望能够尽快建立高水平、可操作的“儿童保护国家标准”,避免保护儿童的工作停留于口号或形式,使保护措施更加具体、普遍和可靠。

  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首先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夯实保护儿童的法治基础。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收养法》等,表面看已得其大体,但出台法律文本是一回事,落实到具体的生活现场,儿童保护的法律贯彻与实施,还远不能让人乐观。与儿童保护紧密相关的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团体等,如何更加有效地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到位,显然是当务之急。

  法律毕竟只是现成的执行文本,比法律本身更重要的,还在于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保护儿童方面,最受诟病的就是所谓“嫖宿幼女罪”,在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间,长期存在不明晰的模糊地带,导致法律空当容易在法律实践中被施害一方利用,这对受害儿童来说不亚于遭受更严重的二次侵害。唯有对此类法律漏洞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和清理,最高法强调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才能真正兑现。

  建立儿童保护国家标准,还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各方面戮力同心,共铸保护儿童的铜墙铁壁。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在社会共识体系中,应当有一套以保护儿童为前提条件和终极目的环境准则,其标准在细节上应该简要明晰,其内涵应当高于法律并具有“道德律令”的效力。我们不仅要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文化上、思想上,也要向各种侵害儿童权益的话语、习俗宣战。拿性侵儿童案件来说,一些受害儿童不止一次受到侵害,但由于家庭和学校性教育的缺位,孩子们往往不知道应当及时报告。近日有媒体在街头随机调查100名家长,其中只有11%对孩子进行过性教育。如此堪忧的情形恐怕是普遍存在的,从家庭、学校到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等,都还有很多基础工作没有做到位、做扎实。

  当然,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再高,也不能绝对避免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在法治建设、社会环境、儿童教育(包括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等方面,确立起一套保障儿童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国家标准”,如果儿童保护工作能够在国计民生中占有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儿童成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望得到有效遏制,侵害儿童案件就可望大幅减少。

  每个儿童都是至高无上的心肝宝贝,保护儿童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为了让孩子们生活在一个安全、文明、富有爱心、理性包容的社会,我们每个人值得付出所有的一切!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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