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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尘:特权的不是车牌 是权力

2013-09-14 09: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继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陕西等地后,本月起,吉、皖两省也取消全部“O”牌公车,换成普通民用号。全国取消“O”牌的省份超过半数。各地希望通过对特殊号牌的取消,减少特权车恃权违章行为。有学者认为,“公车特权长期存在的根源不在车牌、号段,而是隐藏于背后的特权思想。部分领导干部觉得有权、有关系,总想高‘民’一等,不按规则行车,甚至违法后依旧傲慢,对相关处罚不理睬。”

  笔者认为,特权车问题的解决,既不能仅靠取消牌号,也不能寄希望于消除“某些人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而要依赖于对“特权”的有效制约。

  追根究底,赋予某些车辆特权的不是车辆的专用号牌,甚至也不是车辆的使用者,而是负责查处车辆违章行为的执法者。是执法者的执法不严造成了某些“特权车”的违法横行,也就是说,是执法者的执法不严赋予了“特权车”以超越法律的特权。

  因为特权之为特权,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由更高权力特别授予的由少数特定人员独享的权利。这种超出于共同体中大多数成员可以享有的权利的权利,是以一个更高权力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这种更高权力的特许,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就会自然获得同等的权利,特权也就不再是特权。换句话说,是更高权力对共同体大多数成员享有某种权利的禁止保证了这种权利成为其他少数共同体成员的“特权”。

  落实到车辆使用这件事上:法律原本应当对包括“特权车”在内的所有车辆进行普遍一致的禁止与授权,但是在事实上法律却仅仅对社会共同体中的大多数成员享有某些权利进行了禁止,却把这些特定的权利保留给了“特权车”,这就是“特权车”特权产生的方式。

  这里的法律是包括执行意义的广义法律,更准确地说,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对这些特定权利进行了非普遍一致的处置:禁止社会大多数成员享有,但不禁止“特权车”使用者享有。否定的否定就是肯定,不禁止就是保留或者实际上的授予。

  所以造成“特权车”特权的不是车牌,而是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对“特权车”的特权授予,也就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不严。

  而交通管理部门之所以执法不严,原因则在于对“特权车”使用者所拥有的权力的畏惧与屈服,并进而以自己手中掌握的执法权力去换取“特权车”使用者掌握的权力对自己的宽饶和奖赏———代价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挫折和对其他多数社会成员的不公平。

  因此,要想消除“特权车”现象,从根本上说只能通过杜绝交通管理部门与“特权车”使用者进行权力交易来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条途径:要么消除交易双方的权力,要么消除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冲动。

  但是消除交易双方的权力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的存在离不开这两种权力,所以只能着眼于消除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冲动。

  要消除这种冲动,不能指望于权力拥有者自觉消除特权思想,主动放弃权力交易。这种完全非刚性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假如靠得住的话,就算继续保留专用号牌也无所谓),唯一可以冀望的,只能是尽可能增加交易成本,让成本大到权力拥有者难以或不愿承受的程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否则,不仅难以发现权力非法交易的存在,而且就算发现了也难以对其进行惩处。而无论是不被发现还是不被惩处,都谈不上什么交易成本。

  事实上,“特权车”的特权也绝不会仅仅因为专用号牌被取消就得到消除,如果有心搞特权,一张证件、一块单位名称标牌或者是一句自报家门就足以起到与专门号牌同样的效果,更何况,正如媒体调查发现的,“还有一些地区的交警上岗‘第一堂课’,就是牢记主要领导车牌号,并被要求在执法中‘网开一面’”。特权车不是披着虎皮的羊,它的猖狂不是因为披有专用号牌这张虎皮,而是因为拥有足以叫阵法律权威的巨大权力。所以,解决“特权车”问题,最终必须针对“特权车”使用者和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特权车”使用者手中的权力下药。而这就需要建立包括违规行为必定发现机制(主要是必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和必定惩罚机制(主要是必须建立权力分割制衡体制)在内的能够把权力关进笼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从中还可以看出,要想解决权力滥用问题,哪怕只是像特权车这样一个很“小”的权力滥用问题,如果没有一整套科学的基础制度支撑,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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