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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缴纳的前提是什么

2014-11-18 09:00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附加费的收取乱象,终于得到了重视。近日,新华社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的报道,对于居民电费等附加费提出质疑。财政部回应称,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11月17日《京华时报》)

  有权拒绝,这似乎是在给予、保障缴费的主动权。其实,附加费作为一种沿承下来的过度产物,可以适当存在。有些附加费,必须缴纳,因为其背后对应着公共投入和财政支出,若不缴纳,则公共事业将无法维系,公共生活将无法维持;但是,有些附加费就收得太稀里糊涂,随心所欲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部门的福利与小金库,如果这样的附加费都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则公众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收费部门的公信力也将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应该给予公众缴费充分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对于那些不合理收费,他们当然需要有拒绝的权利和勇气。

  问题是,有权拒绝就能够让公众理直气壮地拒绝吗?拒绝是需要条件和前提的。首先,具不具备拒绝的基础,就是能不能对收费作出清楚的判断: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乱收费?如果这个根本问题都搞不清楚,如何去拒绝?其次,具不具备拒绝的保障,就是拒绝之后的结果是什么,如果,拒绝的时候很过瘾,但拒绝的结果却是停水停电停气,却是孤立无援、束手无策,那么拒绝就是一种不会出现的“莽撞之举”。而且,光拒绝也不是长久之计,相对于强势的收费机构,公众说拒绝本身就是一种成本和代价。

  因此,必须让有权拒绝变得真实。一方面,应该实现信息对称,让公众具备拒绝的基础。这就要求,收取附加费时,不能只在收费清单上,简单列出附加费多少钱,而是应该详细告知所收取的附加费,其性质是什么,现实依据是什么,经过了怎样程序。这些内容可能是收费部门心知肚明的,他们会觉得没有必要告诉收费对象;但是,信任总是来自知情和沟通,如果现在依然不主动地公布、告知信息,公众就可能被蒙蔽,成为缴费大军中的“冤大头”,当然也可能丧失对收费者的基本信任。此时,有权拒绝的权利如何实现?知情权是其它权利实现的基础,若对附加费的种种内幕一无所知,有权拒绝只能是一句空话。结果,要么是一概拒绝,要么是一概不拒绝。

  另一方面,应该给予权利救济,让公众具有拒绝的资本。说拒绝很容易,比如公众在收到面目模糊的收费单时,他们可以下意识地说,这是不清不楚的收费,我有权拒绝。但那之后呢?在一个正常通水通电通气,都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现实环境中,把这种拒绝看成是一种抗拒,理解为一种对抗,并收取滞纳费或者干脆停水停电停气,并不是干不出来的事情。所以,拒绝之后,若没有有关部门主动呈上收费信息,并给予继续提供服务的承诺,有权拒绝就容易成为有权没胆。至少,监督部门应该明确有权拒绝的权利救济:对拒绝者提供基本保护,让拒绝成为维护个人权利的开始,成为制度纠错的启动;对确实存在乱收费现象的部门进行事后严惩,让每一次乱收费的发现,都成为一种乱收费的终结。

  客观上说,在与收费部门的比较中,被收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既然,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是不平等的、不平衡的,那么在给予弱者说话和拒绝的权利时,就应该竭尽所能地保证这种权利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具体真实。这既需要知情权的保障,没有信息对称,没有知情权,公众想维权都无从维起;也需要权利救济的跟进,一旦公众因为拒绝受到侵害,那么保护的制度就会自动启动,实施侵害者必将受到严惩。如此,有权拒绝不合理的附加费收取,才能真正掷地有声,才能成为公众实际的权利。(李劭强)

责编: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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