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不出罚单”的法条需重新评估

2015-10-19 10:26 来源:西安晚报

  今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公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公园歌舞噪声超过限值,将会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然而,《条例》实施半个月以来,广场大妈歌照唱、舞照跳,公园内噪声超标的情况仍然存在,公园工作人员最多只是劝导了事,全市公园未开出过一张罚单。如此情形,让《条例》不能真正发挥阻吓作用。(10月15日《广州日报》)

  开不出罚单的真正原因,不是“大妈不好惹”,而是《条例》虽然赋予了公园管理方的执法主体职能,且规定要在公园内限噪治噪并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究竟音量高到多少,才算是噪声而受到限制,该《条例》并没有说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也没有下达明确指示。由此,不免让各公园无所适从,只能以劝导了事。实践检验证明,言之凿凿的罚则不过是一款“稻草人”式的法条。

  在法治社会中,法条“睡觉”是不正常的。梳理起来,除了执法不严的因素之外,立法层面本身存在三类问题:一者,法规文本或者相关配套不完善。《广州市公园条例》被架空,既有法规文本本身的缺憾,也有相关配套的不完善,归根结底是没有明确公园的环境噪声限值和解决执法权正确归属的问题。又比如《旅游法》出台之初难开罚单,也是因为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出台不及时。

  二者,法规所赋权的执法主体缺乏正当性。譬如,此前各地出台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多是卫生部门委托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但城管部门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权,是以无从进行处罚。有的地方将城市泉池禁止游泳的执法权赋予园林部门,而园林部门没有执法权,由此不免罚则落空。事实上,《广州市公园条例》将环境噪声的处罚权赋予公园管理方,亦存在某种悖论,公园管理者如何行使环境执法权?

  三者,立法不管执法难。法规文本讲求严谨、周密、完整,这本没有错。然而,某些情况下,法规文本的周整往往给“下游”的执法带来无法估量的执法成本。道交法关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处罚,就是一例。此前《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便器外便溺将处以100元罚款,也属于同一类型。

  “开不出罚单”的法条,相当于法规在“沉睡”,不只让法律资源闲置,更会导致社会行为破坏和冲击法规之后受不到相应处罚,以致反向培育了无视法律或者模糊法律界限的气氛,根本上无益于法治精神的养成和生长。这于法治社会来说,害莫大焉。是以,需要对各种“开不出罚单”的法条进行重新评估,属于执法不严的,需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属于法规本身种种问题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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