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说理式执法”不妨推而广之

2017-09-20 09:52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近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强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等等。

  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讲清道理,确是一个有利于大众普法的举措。现实中,卷帙浩瀚的行政法规,复杂繁琐的执法程序,让普通的民众难于掌握。有时候,老百姓挨了罚,仍是一头雾水。执法全程说理,有助于让被执法对象明白,自己究竟是什么地方出了错,行政部门处罚所依据的,又是哪一条法规。

  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也是对执法权力的有力约束。诚如“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固然能体现权力的权威,却也带来权力滥用、浑水摸鱼的可能。从制度上要求执法者“说理儿”,把处罚依据等亮在明处,执法权力便不敢乱为,被执法对象也能据此对抗不合理处罚,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的另一大好处,是拉近了“官”“民”距离。在现实中,冷冰冰的公事公办,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执法态度,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并不鲜见。诚然,执法不是菜市场,容不得讨价还价,可光拿出一张“价格表”来与顾客“交涉”,现实中又能博得几个人好感?隔阂且疏远的执法关系,难保什么时候不会出现摩擦,升级既有矛盾。

  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亦符合保障知情权的立法精神。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也不乏知情权的规定。

  环顾全球,保证被执法对象的知情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标配”。在美国,通过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告知的义务和被告知的权利,是权力必须恪守的准则,而创新的“全程说理式执法”,堪称是“高配”。

  当然,严格地说,目前的“全程说理式执法”并不完美。从范围看,局限于办理司法行政处罚案件中,仅覆盖司法行政执法、管理、服务等;从效力看,一份红头文件固然对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却缺少更普遍的约束力;从内容看,说理的方式、内容、标准、时限等,还不够具体明确。这些,都需要升级版的立法来解决。

  对于权力,美国行政学者戴维斯教授曾说:“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也是对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在以公开制约权力的法治道路上,“全程说理式执法”迈出了可喜一步。(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责编:王庆河

相关新闻

更多>>